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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农信社招聘考试备考技巧-民法(一)

来源:网友投稿 时间:2020-03-04

​为了方便广大考生复习小编为您整理发布辽宁省农信社招聘考试备考技巧,请大家及时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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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民法的特征

  民法的特征也就是我们所说的民法的性质。

  (一)民法是权利法。

  权利不同于权力,是人们为了自身利益而受法律保障之活动空间或称行动自由。权利有三个要素:权利的核心是利益;权利的内容是一定范围的行动自由;权利的保障是国家。民法之所以是一部权利法,主要是因为:1、民法的精髓是人权和自由,是人类的解放,民法的基本原则是私权神圣。民法是一部权利宣言书。这个问题在中国尤其具有重要意义。2、民法规则是以权利为其结构的主要线索。民法体系是由民事权利按照位阶的不同组织起来的。3、在权利和义务的关系上,民法以权利为本位。义务是为实现权利而设定的。

  (二)民法是私法。

  公法:以政治、公共秩序、国家利益为内容,以权力为中心,以命令和服从为特点的法律;

  私法:以民事主体的利益为内容,以权利为核心,以平等自愿为特点的法律。其含义同广义的民法。

  公法和私法在观念上的划分最初起源于罗马法。据考证,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在《学说汇纂》中就根据法律所保护的利益将法律分为公法和私法。而公法、私法在立法上的分离则始于自由时期。公法、私法分立的社会基础是市民社会和们的随意妄为,而是对社会关系深刻洞察的结果,这种划分对于我们确定管理社会的方法具有重要意义。在当今的中国则具有更为重要的意义。因为:中国的市民社会发育不良;私法不发达;权利、自由、自治理念还没有真正深入人心。尤其是在大力推行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的今天,强调民法的私法性具有方向性意义。

  (三)民法规范多为任意性规范。

  法律规范分为任意性规范和强制性规范。其中任意性规范是允许法律关系的参与者自行确定其权利和义务的规范。民法采任意性规范表明了国家意志对个人意志的充分尊重。一方面是因为市民社会关系纷繁复杂,国家不可能为每一个人提供具体的行为模式。另一方面,市民社会的自治性决定了必须尊重人的选择权,给人足够的自治空间,对它的过分干预将窒息它的生机和活力,从而对整个国家的发展造成严重障碍。对此,我国有惨痛的教训。民法规范的任意性在合同法中体现得最为典型。另外,对于民事纠纷的处理,也充分尊重当事人的自由意志,可以选择诉讼、仲裁、调解和协商的方法加以解决。

  (四)民事责任具有同质救济性。

  所谓同质救济是指民法所规定的民事责任是以恢复被侵害人权利的圆满状态为原则。即对被损害权利的直接救济。如民法对财产权的救济规定了返还财产、修理、重做、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方法。对人身权的救济规定了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和支付精神抚慰金等方法。

  二、民法的理论意义

  民法的理论意义就是民法的功能。也就是说,我们为什么要制定民法,民法在我们的生活中能产生什么样的作用。

  (一)民法是保障市场体制正常运作的有效法律形式

  (二)民法为人权提供基本保障

  (三)民法促进民主政治的实现

  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指贯穿于整个民事立法,对各项民事制度和全部民事法规起统帅和指导作用的基本原则。

  民法的基本原则,效力贯穿民法始终,体现了民法的基本价值,集中反映了民事立法的目的和方针,对各项民法制度和民法规范起统帅和指导作用,是民事立法、执法、守法及研究民法的总的指导思想。

  民法基本原则的意义:

  1.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事立法的指导方针。民法的基本原则,蕴含着民法调控社会生活所欲实现的目标,所欲达致的理想,是我国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本质特征的集中反映,集中体现了民法区别于其他法律,尤其是行政法和经济法的特征。它贯穿于整个民事立法,确定了民事立法的基本价值取向,是制定具体民法制度和规范的基础。同时,它还是解释民法规范的准则。

  2.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同时也是法院审理案件的审判准则。民事主体所进行的各项民事活动,不仅要遵循具体的民法规范,还要遵循民法的基本原则。在现行法上对于民事主体的民事活动欠缺相应的民法规范进行调整时,民事主体应依民法基本原则的要求进行民事活动。

  3.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法院解释法律、补充法律漏洞的基本依据。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法院对民事法律、法规进行解释的基本依据。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时,须对所应适用的法律条文进行解释,以阐明法律规范的含义,确定特定法律规范的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法院在对法律条文进行解释时,如有两种相反的含义,应采用其中符合民法基本原则的含义。无论采用何种解释方法,其解释结果均不能违反民法基本原则。如果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在现行法上未能获得据以做出裁判的依据,这就表明在现行法上存在法律漏洞。此时,法院应依据民法的基本原则来进行法律漏洞的补充。

  4.民法的基本原则,是发展民事学说的基础。学者在对民法进行解释、研究时,应以民法的基本原则作为出发点,无论何种学说,违背了民法的基本原则,就不是妥当的学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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