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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解记者被打难题
陆高峰
2004-11-26 17:36:07 

  记者这曾经令人羡慕的职业,如今竟成了仅次于矿工和警察的第三大危险的“行当”。
“我打的就是记者”,“我打你能把我怎么样”,“打,给我很很地打”……当记者触及到少数个人和部门的不当利益时,一些有恃无恐而又胆大妄为之徒对付手无寸铁的记者们的,竟是拳脚、棍棒,甚至刀枪。
  “我打的就是记者”,“我打你能把我怎么样”,“打,给我狠狠地打”……当记者触及到少数个人和部门的不当利益时,一些有恃无恐而又胆大妄为之徒对付手无寸铁的记者们的,竟是拳脚、棍棒、甚至刀枪。
  从2000年11月8日至2004年的今天,我们的记者节已走过了5个年头。令人不无遗憾的是,记者们与新闻报道密切相关的人身权、采访权等各项权利仍然不能得到应有的保护。
  面对记者屡屡被打的窘境,到底有没有灵丹妙药,是否还有药可救?我们又究竟应该如何防范采访中的风险,保障记者的权益?这些问题值得思考。

  思考之一:自我防范是首要 
 
  一名法制记者曾经发出这样的感慨:"作为一名法制类节目的记者,常常揭露社会的一些负面现象,为受害者谋求法律保护。可轮到自己头上,突然发现竟然受不到有效的保护!"其实,这样的问题在其他记者身上也同样存在。
  对于维护记者的人身安全,一些行政司法部门和新闻团体都曾拿出过一些具体措施。
  实例1,广东记协成立维权委,对擅自对记者采访设置障碍的人将受处罚。
  维权委由广东省记协主席李孟昱任主任,中国记协副主席、南方日报报业集团社长范以锦任执行主任。广东省新闻工作者维权事业还得到广东省司法界的鼎力支持,广东省公安厅副厅长郑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李琦、广东省司法厅副厅长何铭清任维权委顾问。
  维权委今后将着重做好两方面的工作,一方面教育、引导新闻工作者更好地遵守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正确行使采编权利;另一方面对那些违法乱纪,擅自对记者采访设置障碍的人,要跟有关部门沟通,提出处理意见,对严重侵犯采访权的不法行为,还可以通过法律诉讼的方式解决。
  实例2,安徽省将舆论监督写进法规,规定媒体有权对国家工作人员进行舆论监督。
  从2003年开始施行的《安徽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首次将媒体实施舆论监督的权利列入法规。该《条例》第九条第二款明确规定:新闻媒体对国家工作人员履行职务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据悉,把新闻舆论监督权明确写进地方法规的还有珠海等城市。在《珠海市新闻舆论监督办法(试行)》的第四条要求中明确规定:企业行为影响社会时,除商业秘密外,都必须自觉地接受新闻舆论监督。
  实例3,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强调,要依法保护媒体与记者的舆论监督权。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与中央主要新闻单位负责人座谈时表示,欢迎新闻媒体对司法工作进行监督,要依法保护媒体与记者的舆论监督权。
  实例4,新闻单位对危险采访作出限制,事前必须经过单位领导批准。
  据《新快报》报道,广东省一家报业集团在发生了一起记者被打事件后,也立即下发了一份保护记者的通知,通知规定:"有一定危险性的采访,事前应得到部门领导和分管社委的批准,有较大危险的采访,事前必须经过所在报纸的总编辑批准,必要时可为记者购买人身意外保险......而一旦当记者的生命安全受到威胁,可立即终止采访......如果采访现场发生其他问题,不属于记者职责范围的不应轻率介入,应采取其他的措施......"
  实例5,专家建议,自我防范是首要。
  曾有多年媒体工作经验的暨南大学吴文虎教授在接受接受广东一家报社的记者采访时,建议新闻记者要加强自我防范意识。首先在工作态度上,记者不能以"老大"自居,以法官自居。在采访对象不愿接受采访时,尽量与采访对象协商或采取其它的途径获得信息,避免发生正面冲突。此外,在做揭露性报道时,比如查处地下黑窝点,记者掌握材料后,一定要先和有关职能部门取得联系,或事先通知,或一起行动,这样既达到了舆论监督的效果,又解决了问题,还保护了记者的安全。
新快报记者黄魏俊在9月4日那次跟踪"双抢"分子的采访时,正因为忽略了事先跟公安部门取得联系或与同事和报社商量如何保护自己的措施,险些送了命。

  思考之二:“记者险”是个无奈的选择

  正是为了适应这种新的形势和新市场的迫切需要,一家保险公司还“抓住机遇”,及时推出了一种“记者险”。当记者因工作缘故遭受报复、人身攻击造成伤残、死亡时,将获得保险金的双重赔偿。
  记者险实际上是雇主责任险的一种,它把记者所属单位应该承担的保护记者在工作中的人身伤害的责任,通过投保的方式转由保险公司负责。它的“应运而生”正是近年来记者在工作中受伤害的事件发生越来越多的直接结果。
  一位新闻研究人员认为,“记者险”的推出实质上反映了目前法律对记者人身权利保护上不力,是一种无奈之举。他在接受采访时谈到,在新推出的“记者险”中,新闻记者虽然“有幸”和公检法执法人员并列为“高危行业”人员,但是,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记者被打和司法人员被打实际上是“不同性质”的事件,记者和司法人员所受到的法律保护根本不能同日而语。打司法人员打的是“公家人”,是妨碍执行公务,而打记者则是打“普通人”。尽管记者采访是为了服务于公众的知情权,甚至是行使社会公器的舆论监督权,但记者被打仍然只能算做普通刑事案件甚至民事纠纷。
    正是目前法律上对记者保护的薄弱,才使一些不法之徒更加胆大妄为。“记者险”的推出,虽然能够使人身受到伤害的记者获得一定的金钱保障,但毕竟不能有效改变记者成为“高危人群”的现状。只有在法律上给予不法分子足够的威慑,才能使处于“高危”状态的记者能够真正受到应有的“人身保障”。

  思考之三:要求严惩凶手不如完善法律

  新华社摄影记者殷菊生,在长沙采访被围攻殴打,并被抢走相机销毁采访资料后,中共中央宣传部常务副部长吉炳轩要求严惩毒打记者的凶手,切实保障新华社记者的采访权利。
  记者在采访中行使的舆论监督权和言论出版自由权都是宪法赋予的神圣权利,同时记者的采访也是维护公众知情权的必要条件。这些都使记者的采访在一定程度上带有维护公共利益的"公务"成分。我们虽然不能因为记者采访活动的重要性,而主张赋予记者一种强制他人和单位必须接受采访这种居高临下的权利,但是,当记者维护公共权利的正常采访受到严重危害,特别是人身安全不能受到应有保障时,法律应该给予记者应有的庇护。
  如果,惩治殴打记者的凶手仍然要靠领导"重视"和"指示",不仅解决不了问题,而且还有"人治"色彩。因此,要杜绝或减少记者被打事件,还是要靠完善有关法律法规,使不法分子在打记者时能够心有畏忌。这才是维护记者人身权利的当务之举,有效之举。
(作者单位:南京日报要闻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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