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众网首页|要闻|分站|网站导航
大众报业集团主办||手机客户端|用户登录

大学生掏鸟获刑10年一案“剧情”再次翻转?

河南大学生掏鸟案依然在不断发酵。最初先是经历网友几乎一边倒的质疑之声,质疑量刑过重。经过各大媒体、自媒体的“普法”,量刑的合法性逐渐被公众接受。风波本应逐渐归于平息,但媒体又曝出“新料”,剧情恐被再一次翻转。

孙翔2016-07-04 第5期
阅读全文
要点

1小闫称:“在森林公安录口供时,我一开始说6只,公安说我们(指小王)口供不一样,把我们俩叫到一块,最后录口供录成16只,公安说弄几只鸟不是什么大事。”付建感慨说:“他俩没想到这种案件,是以鸟的数量定罪量刑的。”

2记者注意到,法院在该案中虽然认定了有7只燕隼被卖到郑州、2只燕隼被卖到洛阳,但这两个地方的买鸟人是否受到惩处,以及鸟的去处,案件中并没显示。

  河南大学生掏鸟被判10年,这一发生在2015年的新闻,依然在不断发酵。最初先是经历网友几乎一边倒的质疑之声,质疑量刑过重。经过各大媒体、自媒体的“普法”,量刑的合法性逐渐被公众接受。风波本应逐渐归于平息,但媒体又曝出“新料”,剧情恐被再一次翻转。

2016年6月24日,河南新乡辉县,王亚军当年就是在这个位置、通过这架梯子,攀爬到树上,掏下了鸟。此处为辉县市高庄乡高庄村,并非判决书中的土楼村。

(李晓磊/视觉中国)

  河南“大学生掏鸟案”被告人的父亲闫爱民,不久前到检察院自首,称其向有关办案人员行过贿赂。而民主与法制时报记者调查发现,警方疑似没有到过全部的案发现场进行调查。同时,与这起案件相关的一些工作人员因种种原因而得到了相应处理。司法机关疑似存在违规办案。

  “掏鸟案”当事人家属现在唯一希望的是,案件能进入再审程序,“以维护法律公平”。

  7月1日上午,付建律师和闫爱民到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对此案申请检察院提起抗诉,检方已登记。

小闫抓的燕隼雏鸟胎毛还没褪光

第一次作案地点有误?

  两名被告人的父亲说,公安机关定案时只依据了嫌疑人口供,真正的作案地点以及掏鸟数量等均与事实不符。

  小闫和小王前后共猎捕过两次燕隼。燕隼系国家二级保护动物。

  2014年7月28日,他们被河南省辉县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最终法院判处小闫10年6个月徒刑,判处小王10年徒刑。

  该案,首先被质疑的是案发地点。

  在辉县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中,小闫和小王的捕鸟行为,全部发生在辉县市高庄乡土楼村。这里是小闫居住的村子。

  检方资料显示,小闫和小王首次捕鸟时间为“2014年7月14日左右的一天”,以及2014年7月27日。

  辉县市人民法院依据检方指控信息审结了该案。在各媒体报道中,对相关细节描述,也是如此。

  闫爱民和律师对第二次捕鸟并无太大质疑。主要质疑为第一次。

  在有关该案司法资料记载中,小闫和小王首次捕鸟时,只有他们两人。但根据两人的玩伴郭某豪和郭某亚的说法,现场还有包括他俩在内的至少7个人。而第一次掏鸟地点为高庄乡高庄村,也并非判决书中的土楼村。高庄村是小王家所在地,距土楼村有2公里左右路程。

  郭某亚、郭某豪当天同小闫到河里游泳,在高庄村,他们看到鸟窝在他姨夫家门前一棵很高的杨树上。他们从姨夫家借来了木梯子,小王顺着梯子攀爬到树上,才将鸟掏下来。

  其他的围观人士也向记者确认了掏鸟的确在高庄村。对于法院判决所称的土楼村,围观人士均不认可,“在哪就是在哪,案子这么大,公安局来调查下不就清楚了?”

  围观者还说,警方一次也未找他们询问情况。

  所有围观者表示,如果案件有重审可能,愿意到庭作证。

  “即使有人给压力也会去。”郭某亚、郭某豪也说。

  另据判决书显示,小闫和小王掏鸟地点在“树林”。可他们掏鸟的地方是村民聚集区,周围只有零散的几棵树。

  当初涉案的那棵树已被砍掉。目前,现场只有一截树桩裸露在外。

2016年6月24日,河南新乡辉县,当时围观了王亚军、闫啸天第一次掏鸟的郭某豪。另外,郭某亚、郭某亚的姨夫闫某正,以及另外两个小孩,也在场。他们均证实法院判决的掏鸟地点和数量,均与事实不符。郭某豪向记者展示他当时拍摄的鸟的照片。

(李晓磊/视觉中国)

捕鸟数量是否作假?

  关于第一次猎捕的燕隼数量,目前也有分歧。

  辉县市人民法院判决书显示,小闫和小王猎捕了12只燕隼,逃走1只,死亡1只,剩余10只,有7只卖到郑州,1只卖给一名叫贠荣杰的人,还有2只卖到洛阳。

  据围观掏鸟过程的郭某亚、郭某豪回忆,当时他们看到的有4只或5只,“具体记不清了,但绝对不是12只。”

  郭某豪清楚记得,小王掏下来的是雏鸟,“白色的,毛茸茸的,谁都不认识,也没有听说要卖鸟。”

  郭某亚、郭某豪还证实,鸟被掏下来后,直接送到小王家中,随后他们前去河中游泳。

  但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小闫却称他们第一次掏了12只鸟。

  对于这个数量,郭某亚、郭某豪均称不能理解。

  今年5月25日,该案代理律师付建,在河南省第二监狱专门就这个问题询问过小闫。

  除付建外,闫爱民和两名警察也在场。

  在律师出具的询问笔录上,小闫写道:“第一次只掏了6只鸟。”

  对于律师提出的为何开庭时承认捕鸟16只(注:小闫和小王第二次掏鸟的数量为4只)?

  小闫称:“在森林公安录口供时,我一开始说6只,公安说我们(指小王)口供不一样,把我们俩叫到一块,最后录口供录成16只,公安说弄几只鸟不是什么大事。”

  付建感慨说:“他俩没想到这种案件,是以鸟的数量定罪量刑的。”

  另外,辉县市森林公安局向鉴定机构只送检了5只鸟。其余的十几只并没司法鉴定,“也就是说,那些鸟是不是保护动物都难讲。”付建说。

  记者注意到,法院在该案中虽然认定了有7只燕隼被卖到郑州、2只燕隼被卖到洛阳,但这两个地方的买鸟人是否受到惩处,以及鸟的去处,案件中并没显示。

  按照刑法规定,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买了1只燕隼的贠荣杰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1年有期徒刑。

  判决书显示,2014年7月26日,小闫还从河南平顶山市人张瑜琦手中购买了一只凤头鹰,凤头鹰也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

  “张瑜琦的行为,也符合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标准。”付建称。

  但该案中,他的身份仅是证人,判决书中并没显示受到惩处。

2016年5月8日,河南郑州。小闫的父亲闫爱民说,新乡司法部门没有公正处理掏鸟案,他不怕儿子被判刑,但希望有一个公平的结果。图片作者:李晓磊/视觉中国

疑似“钓鱼执法”?

  按照此前媒体报道,小闫第一次掏鸟后,将照片上传到网上,最后达成了卖鸟事实。

  闫爱民没否认这一细节。

  还有媒体称,小闫很早就知道掏的鸟是隼。但记者在该案第一次法庭审理笔录上看到,鸟刚被掏下来后,小闫并不清楚鸟的种类。

  “我也不知道什么鸟,事后我在网上查过,跟阿穆尔隼相似,我在网上看到其解释为无危。”小闫说。

  闫爱民介绍,小闫是通过百度百科搜索到了这一信息。

  事发后,闫爱民专门将百度介绍阿穆尔隼的情况打印下来,上面显示

  保护级别为:无危(LC)。

  该事件引爆舆论后,目前在百度百科搜索到的阿穆尔隼保护级别,已加上了“属国家II级保护动物”。

  闫爱民说,儿子正是通过百度确定后才把图片放到网上。

  事实上,在该案还没被舆论广泛质疑时,2014年8月5日,《中国绿色时报》曾以《辉县森林公安借助互联网破大案》为题进行了报道。

  报道称:“河南省辉县市森林公安局依托信息网络,经缜密部署,成功破获了一起特大非法猎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案。”

  被告人家属却称,公安是在“钓鱼执法”。

  小闫在手写的一份材料上表示:“第二次掏鸟是有个人打电话说要买鸟,我说没有了,他说让我再去掏,掏了卖给他,事后我才知道他是森林公安的。”

  “如果警察不买鸟,谁会去掏?”闫爱民始终质疑森林公安的动机。

  打完电话后,小闫又和小王掏了4只鸟,所谓买鸟人到达小闫家时,还带着当地电视台记者。

  目前,网上流传的公安查获涉案鸟类的现场视频均系当时所拍。

  辉县市森林公安将当时的场景,认定为现场勘验。

  但对第一次掏鸟的案发现场,案卷中没有显示。

  司法机关认定第一次的犯罪事实,仅是依据了两人的口供,和小闫手机中的照片。

  付建律师说,由于小闫的手机被法院封存,无法证实该说法的真伪。

  小王的手机则已经归还给其父。

  付建认为,以此案现在的局面,符合发回重审的条件,“此前的案件,明显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且现在又有新证据出现。”

2016年6月24日,河南新乡辉县,“大学生掏鸟案”被告人闫啸天的父亲闫爱民,常坐在儿子房间翻看老照片。他说警方认定了两次掏鸟事实,但第一次公安没到过案发现场,第二次疑似“钓鱼执法”。图片作者:李晓磊/视觉中国

当事人曾行贿“救子” ?

  闫爱民称,小闫被拘留时,自己打算请律师,他将这个想法在电话里告诉了办案民警丁某。

  在闫爱民提供的他和另一办案民警任某的通话录音中,任回答道:“不叫你请律师,确实是为了你好。”

  公安侦查期间,闫爱民听了民警的话,没再找律师,但他却开始找关系,希望通过这种方式能对案件带来推动。

  他先找到原新乡市林业局局长闫某,闫某给辉县森林公安局局长刘某发短信:“啸天是本家侄子,别让他耽误了上学。”

  刘某告诉闫爱民,他收到了短信,并表示与办案人员沟通一下。

  随后,闫爱民在辉县市华隆超市购买了总计1万元的购物卡,用名片夹夹住,先送给刘某3000元购物卡。

  紧接着,他用同样方式,又给两位办案民警行贿。

  其中送给任某3000元购物卡,送给丁某时,丁没有接受。闫爱民说,他只好为丁某手机充了300元话费。

  送过礼后,小闫的案件还是被移送检察机关。

  这时,闫爱民觉得事情越来越严重,于是在当地请了一名律师。

  很快,他又通过辉县市检察院一名司机,协调公诉科的关系。司机将案件公诉人郭某约了出来。

  餐间,闫爱民送给郭某2000元购物卡、司机1000元购物卡。

  当时,小王的父亲王不井也在场。

  在闫爱民提供的录音中,郭某说:“你们想想,这事无论怎样转,转来转去,都得过我这个十字口。”

  闫爱民和王不井商量后觉得:“就依靠他了。”

  很快,他们二人单独将郭约出来,吃饭时,郭说:“这事需要5万块,打点公诉科的几个人。”

  闫爱民称,他和王不井只凑了3万元,在饭桌上给了郭。闫爱民的爱人刘素琴也在场。

  一审判决后,闫爱民发现案件并没轻判,于是在电话中询问郭某,不是都花钱了吗?郭却表示,3万元自己留下了,没给其他人。

  此后,郭还以打点检察院其他领导为名,向闫爱民索要2000元购物卡。

  可二审判决,维持了原判。

  他再找郭某时,发现郭的手机打不通了。

  另外,2015年春节前,闫爱民还通过中间人找到辉县市人民法院审理此案的审判长高某,在高某家中,闫爱民送了4000元现金。

  不久前,闫爱民将这些情况全部举报给检方。

  辉县市森林公安局局长刘某、办案民警任某,均承认闫爱民向他们行贿过购物卡,但后来都退还了。

  被闫爱民充过300元电话费的丁某,没正面回应记者。

  辉县市森林公安局人士称,目前这两位警官,均因此事被迫请假休息。

  一审审判长高某也表示,闫爱民的确通过中间人给他送过钱,后来通过中间人退还了。不过,他告诉记者,自己也因此事遭停职。

  辉县市检察院公诉人员郭某,后调往安阳林州市检察院反渎局工作,针对索贿3万元现金和部分购物卡一事,他除了承认和闫爱民、王不井吃过饭,对其他举报进行了否认。

  日前,记者从新乡市检察院获悉,检方已对郭进行立案调查。

  对于案件中出现的质疑,辉县市森林公安局和辉县市人民法院,均未做出回应。新乡市人民检察院也未透露相关情况。

  “这样一来,案件必须发回重审。”据付建律师介绍,依照规定,案件发回重审的情形就包括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行为。

2015年12月3日,郑州,市民张先生从野猫爪下救下小鸟,本想自己养,但一想起刚刚发生的“大学生掏鸟窝被判刑”案例,他赶紧把小鸟送到了野生动物救护站,没想到这只鸟居然是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红隼。私自饲养会被追究责任。图片作者:李四信/视觉中国

前情回顾:量刑是否过重?检察院称罪责刑相适应

  代理律师付建说,经过查阅与案件相关的材料,他认为,小闫的行为,情有可原:他逮这个鸟的目的,并不是为了卖。村里有鸟窝,两个小伙子,一个扶着,一个上去,把鸟掏下来,回家精心地饲养。因为年轻人好奇,他就把鸟的照片发到朋友圈里,朋友就说这东西挺好玩,想买,所以他就把鸟给卖了。

  据小闫在法庭上的供述,他与同学王某以150元的价格,卖给本市的贠某1只燕隼,以800元的价格卖到郑州7只燕隼,他还独自以280元的价格卖到洛阳市2只燕隼。去年7月27号,他和同学又以同样的方式掏了4只幼隼。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小闫和同学王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明知是国家保护动物,而非法猎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小闫有期徒刑10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同学王某也领到了相应的刑罚。

  对于小闫和小王是否知道这些鸟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河南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买家在百度贴吧上看到小闫发布出售燕隼的信息后,主动加小闫的QQ号码与其联系,商谈燕隼价格、交易地点等情况,这与小闫供述的情节相一致,足以认定他们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燕隼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情况下而非法交易。最终,新乡市中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公诉方河南省辉县市检察院也认为,此案罪责刑是相适应的。负责办理此案的检察官表示,小闫是“河南鹰猎兴趣交流群”的一员,曾网上非法收购1只凤头鹰转手出售;小闫在网上兜售时特意标注信息为“阿穆尔隼”。检察官称,捕猎、收购、倒卖“一条龙”,小闫的犯罪行为实施了不止一次,种种行为足以证明其主观上是明知的。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阮齐林认为,这起事件之所以引起舆论的关注,与事件本身的特殊性有关。他表示,这种犯罪因为它不像杀人、放火、盗窃那样,在传统意义上招人恨,这种猎捕珍危野生动物的行为,它没有具体的被害人。珍稀濒危野生动物不会找他算账。从道德上来讲,动物毕竟是动物,因而也不会有个人的情感因素,具有强烈的(公众)谴责性。

  阮齐林表示,也正是因为这一特殊性,所以,社会公众才更应当确信,司法机关的判决,是严格依法裁判的。具体到这个案件,如果没有法定的减轻处罚情节,法官也只能在10年到15年之间判刑期。他表示,从法院适用法律来说,应该说是严格照章办事。第一,法律规定了有这么三档(量刑):三年以下、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二个,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猎捕、非法买卖濒危野生动物,达到一定数量,就该适用哪一档判,这有非常具体的规定。如果有人觉得过重的话,这跟法官没有关系,那只能说立法,或者司法解释的规定过于严厉了。

  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朱巍认为,从严格遵守法律条文角度讲,法院的判决固然无可挑剔,但他更担心的是,类似判决能否取得相应的社会效果。他表示,我们国家对于自由裁量权的标准,实际上更多的是罪刑法定。但是也应该考虑社会影响、社会效果,以及整个刑法对社会的促进和警示作用。对于这种初犯,而且社会危害性显著比较轻微的,更应当突出刑法的教育功能,一方面,对这个大学生进行教育,另一方面,对这个案件向社会进行宣扬,而不是忽视刑法的教育功能,只突出、僵硬地适用刑法的刑罚功能。

  阮齐林也坦陈,实际案件千差万别,如果仅以结果论罪,个别情况下难免失之刻板。他表示,要考虑到案件千差万别的情况,仅仅根据后果,也就是数量和保护的动物级别,来定罪量刑,有的时候会过于刻板。

  阮齐林说,但这依然无法改变此案判决的合法性。国家一级、二级保护动物都是相当稀罕的,作为大学生,应该有这个觉悟,对环境保护和物种多样性保护的意识这么差,他也应该有值得自责的地方。

最新:河南新乡官方再调查“掏鸟案”,办案干警若违纪将严惩

  大河网7月4日消息,针对媒体报道中涉及的问题,新乡市委政法委高度重视,立即责成辉县市委政法委组成调查组,对材料反映问题展开全面深入调查。一旦发现办案干警有违纪违法问题,绝不姑息、绝不护短,坚决依照党纪国法移交相关部门从严处理,并及时向媒体公布。

(综合民主与法制时报、央视、央广网、大河网等)

    扑朔迷离的案情值得进一步深入调查,公安、司法机关有关工作人员是否真的存在违规行为,对本案最终的走向会有怎样的影响?本网将持续关注。舆论的不断反转告诉我们:探寻事实的道路并非一片坦途,而公众的关注正在推动真相浮出水面。
调查你认为,如果公安真的存在“钓鱼执法”,是否会影响本案最终走向?
0%
12345
0%
56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