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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计失信的危害、成因及对策


 
  袁学玉
2004-04-02 17:55:01 
 

2003年全省报业财务论文一等奖

  在我国经济不断开放、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的今天,财务欺诈、假账丑闻被逐一披露曝光,诚实信用对会计环境应该起到什么作用呢?怎样才能使得会计领域保持诚信呢?已十分尖锐并突出地摆在我们面前,朱基总理一言切中时弊的“诚信为本,操守为重,坚持原则,不做假账”校铭,对此作了最好的诠释和代表了我们的态度。按照“爱岗敬业、诚信守信、廉洁自律、客观公正、坚持准则、提高技能、参与管理、强化服务”的会计职业道德规范要求,重新思考当前会计诚信所面临的失信问题,是具有重要现实意义的。

  一、会计失信的危害性

  (一)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
  市场经济是一种信用经济,会计信用则是这根经济活动链条的基石,若没有了信用,市场经济形成的各类社会与经济关系就不能顺利建立起来,并无法持久维系。如果市场主体采取不诚信的手段,大量的会计资料失真虚假,不仅将直接影响国家的财税收入,造成各项经济指标失真,而且导致国家制定的经济政策法规与实际状况的背离,影响国家对宏观经济的有效调控和贯彻实施,从而危害市场经济秩序,导致严重的不公平竞争局面,破坏社会有限资源的合理配置,损害国家及社会公众利益,加剧组织、集团和部门间的信用危机。
  (二)侵害会计资料使用者利益
  随着市场投资主体的多元化,对客观、准确提供会计资料的要求,不仅是单位会计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且越来越广泛影响到相关会计资料使用者,对其及时掌握、全面了解、有效利用,将取得合法权益的保障。诸如企业的政府、投资人、股东、债权人,他们投资的动因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公司对外所公布的有关财务信息和会计报表的可信性和真实性,而会计不诚信引发的会计信息失真,严重扭曲了公司实际财务状况及盈利能力,直接导致投资者的利益不能保障,消减其投资关注热情,最终损害国家利益。
  (三)有损会计队伍自身形象
  少数会计人员不能够坚持准则,甚至通同作弊,为违法违纪活动出谋划策,直接参与伪造、变造虚假会计资料;有的追求利益,享乐主义膨胀,丧失了最起码的法律观念,会计职业道德伦丧,以身试法,走上犯罪道路。部分社会中介机构违背准则,弄虚作假,充当被审单位的保护伞,做出虚假陈述,出具虚假的审计报告。会计从业人员不讲诚信,其最终结果,轻者调离会计岗位,重者将按法律规定受到法律的制裁,极大地破坏了会计队伍良好形象。
  (四)危及经营主体本身生存
  市场是公正的。如若在没有自愿平等的前提下,失诚信,搞欺骗,只能自酿苦果,一败涂地,昔日巨头安燃公司、世界通信的惨痛事实说明了一切。在我国,对上市公司披露的财务会计信息,只有8.45%的个人投资者认为可信,而所有的机构投资者都认为不完全可信。这反映出有些上市公司不惜以信用为代价,公然违背信用原则,不仅造成财务混乱,而且人为地丧失了“诚信”这一赖以生存发展的有限资源,使其步入“物择其流,适者竟存”的优胜劣汰生存法则之中,让市场逐出竞争的舞台。
  二、会计失信的成因
  (一)集团经济利益使然
  市场经济发展的一个基本目标就是追求利益的最大化。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人们的价值观念、思想意识日益多元化,利益取舍发生重大变化,引发了多领域道德冲突,致使市场主体的竞争与合作精神,在少数主体部门那里被扭曲,表现出不讲信用和规则,不择手段的实施损人利己的行为,进行践踏信用,在“发展市场经济”的名义下变得心安理得,小集团利益占了上风,在企业利润最大化的经营目标驱使下,失去了理性,走上了唯利是图的道路,图谋攫取不义之财,做假账,编假报表,串通作弊,虚报利润,欺诈社会,严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众的利益。
  (二)会计失信罚责不当
  尽管《会计法》强化了单位负责人的会计责任,虚假会计信息的产生受到了一定的抑制,但总的说来产生会计虚假信息的风险仍然较低。《公司法》第212条规定:“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出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的,对直接负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会计法》第45条规定:“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还有不少条文只是罗列“不得”有这样或那样行为,却没有给出“违反了怎么处理”的后文。这类条文的规定,明示了造假行为预期“成本”的上限,威慑力不足。同时,从目前会计师事务所的体制上看,90%会计师事务所采用有限责任制形式,而有限责任制可以使其机构和从业人员在获得高额利润后只承担有限的经济责任,客观上助长了从业者的冒险心理,必然使CPA在“让客户满意”的幌子下弱化其客观公正职能。
  (三)制度不健全,监管措施滞后
  虽然近年来我国为规范市场运作,陆续出台或修改完善了不少法律法规,如《证券法》、《会计法》、《禁止证券欺诈行为办法》、《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等,这些法规、制度和准则的出台,对遏制会计造假行为,保证会计信息质量,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从实际执行效果来看,仍存在着不少缺陷和漏洞,部分法规出台严重滞后于实践的发展,立法似乎更多地是被动、消极地“堵窟窿”,缺乏预见性和超前性。一些法律法规的条文较粗,可操作性不强且执行不力,特别突出地体现在对违法者打击制裁不力,违法者往往以接受行政处分代替承担刑事责任,以缴纳少量罚款代替没收全部非法所得等。这在客观上为虚假会计信息的滋长提供了温床。
  (四)会计业务素质不高,继续教育形式单一。
  由于新的会计准则每年不断推出和修改,加之会计队伍的知识结构、专业能力普遍较低,会计人员对新准则的吸纳、掌握、运用水平差异很大,不平衡。同时,作为提高会计人员业务水平的重要平台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形式,其培训内容、对象和形式缺乏针对性、适应性和灵活性,不符合知识更新的要求,故此继续教育流于形式,不见成效。会计人员知识的缺陷,必然导致财务管理力不从心,在实际操作中,对会计的核算原则、方法把握不准,理解不透,从而导致了会计信息失真。
  三、治理整顿会计失信的对策
  (一)加大宣传教育力度是治理会计失信促进诚信建设的有效途径
  诚信应该是社会的诚信,它包含社会关系的各个方面和环节,既有自然人的行为,又有法人组织行为,遵循诚信规则,接受诚信教育,在一定范围内应是每个完全责任能力人的行为准则,是形成相互依存的纽带,缺之,其继承性或确不持久、不延伸。因此,我们都有义务率先身体力行,对企业主体而言,把树立和倡导诚信的经营理念,作为企业发展和约束自身经济行为的准则。此外,要发挥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包括发挥媒体作用,广泛宣传诚信思想,使全社会都认识到诚信的重要性,强化“诚信光荣、失信可耻”的观念,营造“诚信者受尊重,不诚信者遭鄙视”的社会氛围。只有所有市场参与者都弘扬诚信为本,操守为重的道德风范,才能有效防范会计不诚信行为的发生。
  (二)健全制度法规,完善监督职能是治理会计失信重要措施
  抓紧对市场规则的建立和完善,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在制度上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可靠。建立会计从业人员个人的信誉档案,对其执业状况、守法状况等进行严格的检查登记,守信者受鼓励,不守信者受惩罚。发挥新闻媒体舆论监督作用,鼓励媒介披露失信违约单位和典型,对不守诚信而造成严重后果者,不仅要在经济上追究其责任,还应追究其法律责任。完善监督约束机制,有效防范会计舞弊和经营风险,倡导诚信为荣,失信为耻的职业道德意识,打造诚信有序的社会氛围。
  (三)建立有效的内控制度,强化会计基础工作是治理会计失信有效机制
  内部控制制度是现代企业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也是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基本规范,一套完善规范的内控体系,能有效起到保护企业资产的安全完整,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合法。因此,要严格贯彻执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使日常会计业务处理及会计档案管理的每一个环节都努力达到标准规范的要求,制定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使之分工科学合理,职责分明。同时,要积极开展会计职业道德达标活动,使其经常化制度化,促进会计行为的规范化,提高会计职业道德水平,培养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情感,树立会计职业道德信念,引导会计队伍自我修养提升,将法律的外在约束和道德的内在约束结合起来,共筑法律和道德的防线。
  (四)加大对会计失信行为的处罚力度是治理会计失信重要保障
  要结合我国实际情况,修改、完善相关法律和规章,加大对造假失信者的处罚力度,使其造假的预期成本大于其造假的收益;对外提供虚假会计信息而给投资者、债权人等使用者导致决策失误并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还要追究刑事责任,使造假者无利可图,从根本上遏制操纵会计信息行为的发生。整治会计失信,规范会计行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在对相关会计人员、有关企业领导及会计主体进行惩处的同时,应进一步加大社会中介机构的整治和规范,强化行业自律性监督体系,加强执业质量的监督检查,对其出具不真实、违背审计准则的审计报告,要受到严厉的惩罚并对会计信息使用者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
  (五)提高会计从业人员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是治理会计失信根本任务。
  会计人员是经济信息的加工者,其素质高低将直接影响到会计信息质量的高低。因此,需要会计人员不断更新知识,掌握符合经济发展形势的会计理论,并结合国家相关会计新准则、新规定的出台,加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力度,促进会计人员业务水平不断提高。把好会计人员队伍的入门关,切实提高会计执业准入的门槛,使一批具备较高政治素质、较强业务技能和工作能力的优秀的年轻骨干充实到会计队伍中来,自觉抵制和监督会计不诚信行为,保证会计信息质量。同时,做好会计职业道德教育,使其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廉洁自律、客观公正,坚持原则,提高技能,参与管理和强化服务。
  (六)切实履行单位责任主体职责,维护会计人员利益是治理会计失信重要补充。
  应该看到,现实中由于会计人员业务素质低劣和道德风险诱导的会计信息失真现象并非为主流,更多的却是在单位负责人授意下被动造假而失真、失信。因此,今后一时期要在通过加强会计基础工作,整顿会计工作秩序,加大治理核算不规范、账外经营等会计信息失真现象的力度。同时,进一步在立法上完善制度建设,切实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及其监管,使会计人员能挺直腰干自觉抵制会计不诚信行为,敢于对做假账行为说“不”,从而保持良好的会计职业操守,真正做到以“诚信”为安身立命之本,以“不做假账”为道德准绳,赢取失去的“会计诚信”。  (作者系泰安日报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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