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给商品房广告宣传立规矩 未获预售许可不得发布销售广告

2019-05-16 17:32:00 来源: 大众日报 作者: 晁明春

  本报济南5月14日讯 针对广告宣传中夸大其词、误导购房者的现象,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今天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活动的通知》,要求开发项目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或商品房现售备案证明,不得发布商品房销售广告。

  济南市要求,发布商品房销售广告,应当明示房地产开发企业名称、中介机构及承销机构名称、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或商品房现售备案证号。商品房项目的广告宣传名称应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现售备案证标注的名称一致,不得随意使用其他名称。广告中对价格有标注的,应当清楚表示为实际的销售价格,明示价格的有效期限;广告中的项目位置示意图,应当准确、清楚,比例恰当;涉及内部结构、装修装饰的,应当真实、准确;广告中使用建筑设计效果图或者模型照片的,应当在广告中注明。

  济南市强调,商品房广告不得含有风水、占卜等封建迷信内容;对项目情况进行的说明、渲染,不得有悖社会良好风尚;不得出现升值或投资回报的承诺或融资、变相融资的内容;不得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不得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不得违反国家有关价格管理的规定;不得利用其他项目的形象、环境作为本项目的效果;不得含有能够为购房人办理户口、就业、升学等事项的承诺;不得出现未经政府部门确认的评比、排序等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开发项目综合评价的内容。

  济南市还特别对商品房销售现场宣传提出了规范要求,要求开发企业销售人员不得以项目周边尚在规划论证阶段的交通、学校及市政配套设施为说明和承诺,推销商品房并以此方式诱导欺骗购房人。凡对商品房所作的说明和承诺等宣传内容,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商品房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合同内容,违反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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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姜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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