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2015年5月15日新闻发布会

2015-05-18 10:46:00来源:中国证监会官网作者:

  2015年5月15日,证监会召开新闻发布会,新闻发言人邓舸发布《关于加强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并就《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及其配套规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通报了“2015证监法网专项执法行动”案件调查进展情况(以上内容见官网要闻、公告、公开征求意见栏目),同时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境外投资者对其通过香港结算持有的沪股通股票是否享有作为股东的财产权?内地法律是否认可“名义持有人”和“实际权益拥有人”的概念?

  答:《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证券应当记录在证券持有人本人的证券账户内,但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证券记录在名义持有人证券账户内的,从其规定,为证券名义持有预留了空间。《沪港通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十三条规定,香港投资者通过沪股通买入的股票应当登记在香港中央结算公司名下,投资者依法享有通过沪港通买入的股票的权益,明确了沪股通下境外投资者应通过香港结算持有沪股股票,而且享有作为股东的财产权。

  问:境外投资者对其通过香港结算持有的沪股通股票如何行使有关权利?

  答:沪港通架构下,境外投资者作为实际权益拥有人行使股东权利的方式,应当根据香港特区关于名义持有人的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安排。根据香港结算发布的《中央结算系统一般规则》和《中央结算系统运作程式规则》,沪股通股票的实际权益拥有人应当通过名义持有人,即香港结算行使有关股东权利,包括请求召开股东大会、向股东大会提案、在股东大会上投票表决、获得分红或者其他投资收益等。

  问:境外投资者如何在内地采取法律行动或提起法律诉讼以实现其对沪股通股票的权利?

  答:对于名义持有制度之下实际权益拥有人提起法律诉讼的权利,内地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也没有明确禁止。我们理解,沪港通下,香港结算作为境外投资者的名义持有人,登记为沪股股票的持有人,可以行使相关股东权利、提起诉讼。此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如果境外投资者可以提供证明其作为实际权益拥有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相关证据,则可依法以自己的名义在内地法院提起法律诉讼。

  问:香港结算及其参与者出具的沪股通股票持股证明是否被中国证监会认可?

  答:《若干规定》第十三条规定,投资者通过沪股通买入的股票应当登记在香港中央结算公司名下。我会与香港证监会《联合公告》第三条规定,交易结算活动遵守交易结算发生地市场的规定及业务规则,确定了沪港通交易结算遵守当地市场法律规定的原则。因此,如何证明境外投资者是股票的实际权益拥有人,应根据香港特区的法律和相关规则进行安排。相应的,如果香港特区的法律和相关规则认可香港结算及其参与人出具的沪股通持股证明是境外投资者享有股票权益的合法证明,我会也将尊重这一安排。

  问:近日有媒体报道,中国或降低外资券商准入门槛,适时扩大外资参股或控股的境内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的经营范围等,请问对此证监会有何评价?

  答:目前,我国允许符合条件的外资机构与内资证券公司设立合资证券公司,外资持股比例不超过49%,可以开展包括证券承销与保荐,外资股经纪,债券经纪和自营等业务,符合条件的合资证券公司可逐步增加业务范围。此外,CEPA补充协议十作出了包括允许港澳金融机构在上海市、广东省、深圳市各设立1家合资全牌照证券公司,港澳资合并持股比例最高可达51%,内地股东不限于证券公司等开放措施。目前,我会正在加快落实上述对港澳金融机构的开放措施。下一步,我会将根据资本市场对外开放进程,总结证券公司对外开放情况,研究进一步扩大证券公司对外开放的政策。

  问:近日有消息称,监管层对违反契约超配创业板的公募基金进行调查,对超过总体配置创业板的公募基金组合进行窗口指导,请问是否属实?对此如何评价?

  答:相关传闻不实,中国证监会没有进行传闻所称的调查或者窗口指导。公募基金管理人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要求和基金合同约定进行投资运作,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专业诚实、谨慎勤勉地履行受托职责。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公募基金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管,不干预公募基金管理人的正常经营。对于传闻所涉公募基金相关问题,我会将予以关注。如果发现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基金合同的,将按程序进行调查处理。

  与此同时,我们提醒各类投资者,特别是新近入市的投资者,参与股票投资要保持理性、冷静,充分估计股市投资风险,谨慎投资,量力而行,不跟风,不盲从。

  问:日前,某券商一则预测“三季度或调涨证券印花税”的研究报告被一些人士认为是造成当日上证综指出现4%跌幅的原因之一,请问对于市场机构发布的研究报告,监管层是如何规范和要求的?

  答:《证券法》、《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办法》(证委发[1997]96号)、《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0]28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对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发布证券研究报告的行为作出规定要求。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发布证券研究报告,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遵循独立、客观、公平、审慎原则,有效防范利益冲突,公平对待发布对象,禁止传播虚假、不实、误导性信息,禁止从事或者参与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活动。详细的业务规则可参见具体法律法规文件。

  问:近日,多伦股份更名匹凸匹引发市场关注并收到上交所询问,有评论认为此次改名有借市场热点炒作之嫌,请问监管层对此有何评价?证监会将如何就上市公司更名加强管理?

  答:2015年5月11日,多伦股份发布公告,拟将公司的工商注册登记名称由“上海多伦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匹凸匹金融信息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相关事项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据了解,公司尚未向上交所提出变更证券简称的申请。

  上市公司名称变更,属于公司自治事项,可在履行决策程序及取得工商核准后实施。但是,上市公司的名称带有一定的行业标示性,相关变更将对投资者判断公司价值产生影响。为避免误导市场和投资者,上交所已向公司发出问询函,要求公司在披露更名公告的同时,就本次更名对公司经营业务的影响作出解释并提示风险。公司相关公告显示,本次更名涉及的转型事项,无可行性论证、未正式开展业务、无相应人员配备。公司本次更名与公司目前的业务领域和经营状况并无实际相关性。

  公司披露更名公告后,股票出现连续涨停。上交所已对公司股票实施停牌,要求公司就目前经营状况及更名的实质影响作出进一步风险提示,并召开投资者说明会作出充分解释。同时,上交所已关注到股价波动情况,要求公司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自查是否存在违规交易,并对其中异常交易行为进行分析调查。上海证监局已就公司信息披露相关情况开展现场检查。

  前期,多伦股份因信息披露违规被上交所公开谴责,已被上交所暂停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资格。上海证监局针对公司未按规定及时披露对外担保、重大诉讼事项及相关进展情况的行为,采取了责令公开说明的行政监管措施。因公司涉嫌未按规定披露信息,我会已于4月29日对公司立案调查。我会将督促上市公司强化信息披露义务,提请中小投资者审慎判断、理性投资,避免因盲目跟风炒作发生不必要的损失。下一步,我会将进一步研究公司更名现象对市场和投资者影响,重点打击利用热点炒作股票的行为,维护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初审编辑:

责任编辑:林振华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