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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滨州一少年驾车肇事 其父母被判担责

2012-11-19 12:34:56作者: 来源:齐鲁晚报

法官报料:滨州沾化16岁少年张某无证驾驶摩托车时,将骑电动车正常行驶的王某撞伤,张某父母不想承担责任。因而依据《侵权责任法》有关规定最终判决,张某及其父母连带赔偿王某各项损失总计9917元。

  法官报料:滨州沾化16岁少年张某无证驾驶摩托车时,将骑电动车正常行驶的王某撞伤,张某父母不想承担责任。法院审理认为,张某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而且其父母监管失职,最后判其父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记者采访

  2012年6月22日,刚刚年满16周岁的张某无证驾驶摩托车沿沾化县永馆路由东向西行驶,将骑电动车正常行驶的王某撞伤,经交警部门责任认定,张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由于张某刚满16周岁尚不满18周岁,无固定工作及收入,其个人财产不足以赔偿受害人王某的各项损失。经协商,双方就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王某遂将未成年人张某及其父母作为共同被告一并诉至法院,要求共同赔偿给自己造成的损失。

  庭审中,张某父母称,张某自2012年初就外出打工且有收入,具有独立的民事行为能力,应当自行承担民事责任。对于张某父母的说法,法院认为张某虽已年满16周岁,但尚未年满18周岁且没有固定工作及收入,其个人的劳动收入尚达不到一般生活水平,故认定张某尚不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张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所有权人是其父亲。张某的父母明知其没有驾驶证,对张某驾驶摩托车外出却未加劝阻制止,没有尽到相应的监护义务。因而依据《侵权责任法》有关规定最终判决,张某及其父母连带赔偿王某各项损失总计9917元。

责任编辑:dz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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