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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东营机动车5000元以下事故车主可"速了"

2012-11-19 15:47:49作者: 聂金刚来源:齐鲁晚报

山东省《东营市机动车轻微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11月1日起正式实施。据了解,东营市保险行业协会组织机动车保险公司设立“交通事故处理服务中心”,派驻保险理赔人员,及时办理交通事故保险理赔事宜。

  山东省《东营市机动车轻微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11月1日起正式实施。市民可以快速处理轻微交通事故,不用再走麻烦的处理程序,同时缓解因事故造成的交通拥堵。

  已处理8万余起轻微事故

  据了解,《东营市机动车轻微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试行)》于2009年5月20日实施以来,已处理轻微交通事故8万余起。为进一步方便群众,东营市公安局和东营市保险行业协会共同对试行办法进行了修订。本办法适用于机动车与机动车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发生的轻微交通事故。

  处理办法中所称轻微交通事故,是指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没有人员伤亡,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轻微财产损失,是指造成每车5000元以下财产损失,机动车仅车身前后保险杠、车灯、引擎盖、门窗等外表件损坏,但发动机、车架、底盘、转向、传动等部件未损坏,机动车可以继续驾驶的。

  据了解,东营市保险行业协会组织机动车保险公司设立“交通事故处理服务中心”,派驻保险理赔人员,及时办理交通事故保险理赔事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派驻事故处理警察,设立交通事故处理窗口,协助保险公司办理相关保险理赔事宜。

  处理程序简易快速

  在道路上发生轻微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实和成因没有争议的,应立即开启车辆危险报警闪光灯,采用摄像、拍照等方式固定现场证据;相互查验驾驶证、行驶证及保险凭证后,立即撤离现场,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

  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双方应立即向各自车辆承保保险公司报案,在获得保险公司报案号后,及时填写《东营市机动车轻微交通事故快速处理现场记录书》(以下称《记录书》)。无记录书的,当事人应当以文字方式如实记载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联系方式、机动车驾驶证号,机动车牌号、车型、投保公司、交强险保险单号、保险期间,碰撞部位、过错行为、事故责任等内容。当事人应当对记录书或其他文字材料共同核对并签名后,各持一份。

  需要办理保险理赔的,当事人应当在撤离事故现场后凭《记录书》或者文字记录材料及相关证据,在1个工作日内共同到服务中心办理理赔手续。

  □头条链接:

  不适合情况

  机动车无有效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人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的;一方当事人逃逸的;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当事人对事实或者成因有争议的;在夜间19时至次日凌晨6时发生的事故;未在本省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

  责任认定

  一方当事人的过错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行为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并承担全部损害赔偿责任;双方或三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行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行为的各方承担事故同等责任,有过错方各自承担自己的损失,并共同承担无过错方损害赔偿责任。

  一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另一方当事人无下列情形的,有下列情形的一方承担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追尾碰撞前车的;逆向行驶的;倒车时与其他车辆发生碰撞的;溜车时与其他车辆发生碰撞的;开关车门的;违反交通信号的;未按规定让行的;其他单方过错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

  没有以上情形的,当事各方承担同等责任。

  理赔纠纷

  当事人按照快速程序处理的轻微交通事故,经保险公司或评估机构核定,一方实际损失超过2000元的,可因理赔需要向服务中心交通事故处理窗口申请作出事故认定,事故处理警察应当根据提供的现场记录内容、当事人陈述、财产损失评估单、驾驶证、行驶证、车辆损坏部位照片以及相应的调查情况作出《事故认定书》,再由保险公司根据事故责任按照规定进行理赔。

  当事人对保险公司的财产损失核定有异议,经协商仍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共同委托事故发生地依法设立的第三方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定损。对保险公司的定损或评估机构核定均不认可的,可依法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聂金刚)(完)

责任编辑:dz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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