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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生育保险:生育保险费用人单位缴纳

  烟台大众网5月5日讯 女职工生孩子,单位必须“埋单”。这是从本月10日起正式实施的《山东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明确要求的。根据规定,女职工参加生育保险后,将享有生育津贴、报销生育医疗费用等4项待遇。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
  
  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其生育津贴为本人上年度月平均缴费工资除以30天乘以产假天数。产假天数按照下列标准确定:女职工正常生育的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晚育的增加60天。
  
  女职工妊娠不满2个月流产的,产假为15天;妊娠2个月以上不满3个月流产的,产假为20天;妊娠3个月以上不满4个月流产的,产假为30天;妊娠4个月以上流产、引产的,产假为42天。
  
  生育医疗费用包括女职工因怀孕、生育发生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和治疗费。
  
  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包括职工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参加生育保险,男职工也将受益。如果其配偶没有工作单位,其生育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按照生育医疗费标准的50%享受生育补助金。
  
  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缴费比例不超过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1%,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职工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所在单位按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为该职工连续足额缴费一年以上。
  
  用人单位不参加生育保险的,劳动保障部门将按规定给予处罚;未参加生育保险期间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由单位按本规定的生育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
  
  据了解,从2004年1月起,本市就推出了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按照生育保险办法,生育和流产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女职工,可享受生育产假、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生育医疗待遇得到有效维护。 方春明

赵文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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