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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与继父共同生活 同样享有继承权

2012-11-16 08:21:00作者:刘振来源:齐鲁晚报

家庭是重组的,继子没有跟随继父生活,如今要来继承房产,禹城的王先生遇上这样的事倍觉困扰。而王先生的父亲和继母的财产属于共同财产,根据法律规定在继承开始前,王先生的继母有权保留属于自己的一半共同财产,剩余一半财产由王先生的继母张女士、靳某和王先生共同继承。

  本报11月15日讯(记者 刘振 通讯员 邵光坤 王兵) 家庭是重组的,继子没有跟随继父生活,如今要来继承房产,禹城的王先生遇上这样的事倍觉困扰。15日,记者了解到,经过法律援助中心的调解,双方表示将协商解决遗产问题。
  据禹城市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介绍,事情的起因要追溯到20年前。王先生的母亲因病去世后,其父经人介绍认识了离异的张女士,张女士带有一个12岁的儿子靳某,娘家人害怕孩子得不到王家人的疼爱,决定把靳某留在娘家。王先生的父亲和继母定期给靳某学费和生活费,但是靳某一直未和继父和母亲一起生活。现在王先生的父亲因病去世,不仅张女士要求继承王先生父亲的遗产,靳某也来到家里要求继承。
  王先生认为:“靳某作为一个外人虽然在平时生活中和父亲生病期间帮了不少忙,但是不至于也来要求继承吧?”
  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告诉王先生,王先生作为婚生子女本应享有其父的继承权毋庸置疑,但由于王先生的父亲和继母按时给予靳某抚养费、教育费,已符合法律意义上的抚养关系,靳某虽不是婚生子女,但属于继子女,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靳某虽然不曾随继父和母亲一起生活,但是在平时生活中积极赡养老人,在王先生父亲生病期间,靳某积极照料继父,已形成法律上的扶养关系,靳某作为继子女仍将享有同婚生子女相等的继承权。
  而王先生的父亲和继母的财产属于共同财产,根据法律规定在继承开始前,王先生的继母有权保留属于自己的一半共同财产,剩余一半财产由王先生的继母张女士、靳某和王先生共同继承。
  经调解,王先生表示愿意同继母、靳某协商解决父亲遗产问题。

责任编辑:见习编辑王雨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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