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引导农民合作社健康发展 开展信用合作不得非法吸储

2014-08-19 14:10:00来源:德州日报 作者:邓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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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4日,省政府发布《关于引导规范农民合作社信用合作的通知》。根据相关规定,农民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必须坚持服务产业发展、社员制、封闭性、不对外吸储放贷、分红不分息、风险可掌控的原则,依法规范运行。

  本报讯 (记者 邓静 通讯员 陈建强)8月14日,省政府发布《关于引导规范农民合作社信用合作的通知》。根据要求,我市将组织专门力量对开展信用合作的农民合作社进行集中调查,对以高息为诱饵,欺骗公众、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依法查处。

  根据相关规定,农民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必须坚持服务产业发展、社员制、封闭性、不对外吸储放贷、分红不分息、风险可掌控的原则,依法规范运行。

  此次集中调查,我市将依据《通知》规定,不允许农民合作社以吸收资金为目的,将与本社无实质性生产经营关系的人员吸收为本社成员,对吸收非成员资金的,要立即制定退款计划,限期退还;不允许农民合作社对外公开设立银行式的营业网点、大厅或营业柜台,已设立的要立即关闭,相关的标牌、标识予以清理。

  同时,不允许农民合作社通过广播、电视、互联网、广告牌、传单、短信或者讲座、报告会等形式向不特定对象进行公开宣传或广告;不允许农民合作社发放信用合作资金给非成员使用,已发放的要限期及时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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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审编辑:刘宝才

责任编辑:王雅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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