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带薪年休最多15天 可分段安排"拼假期"

2014-08-19 11:04:00来源:大众网菏泽 作者:张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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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维护好菏泽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休息休假的权利,8月15日,菏泽市政府发布了《关于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工作的通知》(菏政办字〔2014〕41号)。

  大众网菏泽8月18日(记者 张鹏)为维护好菏泽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休息休假的权利,8月15日,菏泽市政府发布了《关于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工作的通知》(菏政办字〔2014〕41号)。《通知》规定,工作人员连续工作1年以上即可享受带薪年休假,按工作年限分为5天、10天和15天三种年假。根据规定,带薪年休假可分段安排,意味着较长的年假可分成若干次,从而拼出更多“小长假”。

  按工作年限最多休15天,可分段安排“拼假期”

  大众网记者了解到,工作人员连续工作1年以上即可享受带薪年休假。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工作人员年休假可根据个人意愿集中安排或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确有特殊情况的,可跨1个年度安排。上一年度因工作不能休假的,可纳入本年度安排调休。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假期,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5种情况不能休假,违反4种情况之一下年不能再休

  为规范休假制度,《通知》规定了5种情况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5种情况分别为: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规定不扣工资的;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工作人员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又出现以上情形之一的(除第一项),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应休未休享3倍工资,单位逾期不付要加付赔偿金

  对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工作人员年休假,且下一年难以安排补休的,应按规定支付其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每应休未休1天,按照本人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含正常工作期间工资)。

  《通知》同时要求,对逾期仍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将责令其按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日工资收入的300%)向工作人员加付赔偿金,所需经费由单位负担。

  对部门、单位已安排年休假计划,因个人原因未休年休假或者请事假累计超过本人当年应休年休假天数但不足20天的,工作人员只享受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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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审编辑:刘宝才

责任编辑:王雅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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