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禁十种损害房屋安全行为 超年限应鉴定

2014-08-27 10:24:00来源:半岛都市报 作者:郝园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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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日,记者从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上获悉,市国土资源房管局局长陈立新作了关于《青岛市房屋使用安全条例(草案)》的说明。

  半岛都市报8月26日讯(记者 郝园园 实习生 贾志伟) 26日,记者从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上获悉,市国土资源房管局局长陈立新作了关于《青岛市房屋使用安全条例(草案)》的说明。根据《条例(草案)》,包括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和超过设计标准、规范,增加房屋使用荷载等十种行为在禁止之列。

  陈立新表示,在大量新建房屋投入使用的同时,一方面由于违规装修现象严重,导致新房安全隐患增多;另一方面,因为旧房年久失修,且鉴定工作不到位,致使旧房安全隐患长期得不到及时治理。

  陈立新说,考虑到房屋使用涉及不同城乡区域、不同房屋属性、不同管理内容和不同管理部门,需要明确的适用范围,以确保法规符合实际,便于操作执行 。因此,《条例(草案)》提出,“本市行政区域内合法建造(含登记)的房屋使用过程中的检查维护、装修监管、安全鉴定、危险治理、白蚁防治及应急处置等安全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条例(草案)》提出了房屋装修管理监督体制和损害房屋安全的禁止性行为。监督和规范房屋使用装修,是防止和杜绝随意性、野蛮性、破坏性装修,是确保房屋使用安全的直接手段。《条例(草案)》分别对房屋改建 、扩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房屋需要装修的,实行房屋装修安全登记制度,以及申报装修登记应当提交的材料做了具体规定。

  建筑幕墙每十年进行安全鉴定

  记者了解到,岛城建立安全鉴定单位名录管理制度。根据《条例(草案)》,本市实行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名录管理制度,对符合条件的鉴定单位纳入名录,并要求按照年度公布名录。同时对鉴定单位的基本条件提出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委托进行安全鉴定:房屋达到设计使用年限后,需继续使用的;房屋基础、墙体或者其他承重结构出现下沉、倾斜、裂缝、变形等情形的;因自然灾害或者爆炸、火灾等事故可能造成房屋结构损伤的;房屋需变动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的;其他可能对房屋使用安全造成隐患的。对影响公共安全的房屋,有关部门应当委托鉴定单位进行房屋安全鉴定。

  此外,第二十八条提出,公众聚集场所、人员密集场所交付使用后满二十年,应当每五年进行一次房屋安全鉴定,以及建筑幕墙交付使用后每十年进行一次安全鉴定等方面做了明确规定。对鉴定单位出具的鉴定报告被专家委员会复核改变两次以上以及出具虚假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等情形设定了不当执业除名措施。根据规定,违反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区(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白蚁包治期发生危害可免费治

  《法规》(草案)提出,非住宅在装修、维修加固保护时,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及时委托白蚁防治单位进行白蚁防治。有白蚁危害的房屋,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及时委托白蚁防治单位进行治理,并配合白蚁防治单位进行白蚁的检查和防治工作。白蚁防治包治期内发生白蚁危害的房屋,白蚁防治单位应当免费灭治。

  《条例(草案)》第四十二条至第四十九条,分别从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及时治理危险房屋,危房要优先纳入旧城改造范围,以及对拒不治理且强行使用危房不搬离的,设定了依法查封房屋的行政强制措施等方面做出明确规定。记者 郝园园 实习生 贾志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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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审编辑:余梁

责任编辑: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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