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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济南市:严禁采暖费与物业费捆绑收取

2010-11-08 07:59:00    作者:   来源:大众网综合  

7日,济南市市政公用事业局公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自管换热站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市政公用局发挥供热主管部门牵头作用,抓好换热站监管工作的组织协调,定期调度工作进展情况,搞好自管站考核工作。

  7日,济南市市政公用事业局公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自管换热站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要求各供热单位及自管站经营单位,服从全市统一调度,严格执行供热调试期制度以及延长供热时间的调度安排。济南市将逐步建立供热单位直管到户的供热运营管理模式。成立联合执法小组,实行供热前、供热后、供热运行期间等不同时段的检查。

  要求:不得关小阀门和间断供热

  《通知》对各区城乡建设委、物价局、住房保障管理局、市政局、各供热单位及自管换热站经营管理单位作出了具体要求。

  为加强我市自管换热站经营管理,进一步提高集中供热服务质量,根据《山东省城镇供热服务规范》、《济南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由物业公司、房地产开发单位或用热单位等经营、管理的自管站,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严格按照《济南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条例》及相关政策规定做好自管站管理服务工作。

  不得通过关小阀门或间断供热等减少用热量的方式来降低成本,损害用户合法利益。

  服从全市统一调度,严格执行供热调试期制度以及延长供热时间的调度安排。

  对用户反映的供热问题要及时处理。

  严格执行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供热价格政策。

  不得将采暖费与物业费捆绑收取。

魏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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