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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拟立出租车驾驶员入行规矩:两年"零事故"

2010-11-16 13:28:00    作者:   来源:山东商报  

草案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单位不得采取异地招生、异地培训、恶意压价、欺骗学员等不正当手段开展培训活动,不得出租、出借其培训资质证书。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应当按照核定的准教类别规范施教,如实填写教学日志和培训记录,不得擅自减少学时和培训内容。

草案规定,进入出租车行业须有两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

  公交优先,鼓励发展大运量的快速公共交通系统;不得承修已报废机动车,不得擅自改装机动车;要当出租汽车驾驶员,需有两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昨天,省人大常委会举行主任会议,记者获悉《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草案修改稿)》将提请省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进行审议。记者 孙珂

  关键词:公交优先

  关键词:出租营运

  鼓励公众选乘公交出行

  如今的济南、青岛等省内城市,都面临着日益严峻的堵车问题。不少专家以及公众认为,应当进一步发展公共交通,以此缓解行车难、停车难。

  草案规定,城市政府应当在财政政策、城市规划、用地保障等方面支持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鼓励社会公众选择城市公共交通出行。

  政府可根据道路实际状况、交通流量、出行结构等因素,开设公共汽(电)车专用道,设置公共汽(电)车优先通行信号系统。鼓励发展大运量的快速公共交通系统。

  关键词:出租营运

  要想当的哥条件不算少

  现在,出租车已经成为城市中公众出行的重要交通工具,如何能保障乘客的安全,出租车司机的驾驶技能、安全意识至关重要。

  草案规定,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并有两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身体健康,无职业禁忌症;有营运地常住户口或者居住证明。

  另外,草案中规定,城市或者县人民政府确定新增出租汽车运力,应当召开听证会,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

  关键词:驾驶培训

  教练不得擅自减少学时

  记者走访时,不少公众都对当前的驾驶培训服务质量颇有意见。

  草案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单位不得采取异地招生、异地培训、恶意压价、欺骗学员等不正当手段开展培训活动,不得出租、出借其培训资质证书。

  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应当按照核定的准教类别规范施教,如实填写教学日志和培训记录,不得擅自减少学时和培训内容。草案修改稿还特别增加了“不得允许非本单位的教练车辆以其名义进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活动”的内容。

王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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