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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开始办理医保关系转移接续 可全国"漫游"

2010-12-04 08:19:00    作者:薄克国   来源:大众网—大众日报  

青岛出台基本医疗保险转移接续经办规程

  本报青岛讯 12月2 日,青岛市出台基本医疗保险转移接续经办规程,业务经办信息系统已调试完毕,正式开始办理医疗保险关系的全国转移接续手续,流动就业人员可按照《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试行)》的规定办理医疗保险转移。

  具体转移办法是:在青岛市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准备流动到外地就业,且外地已有接收单位的人员,可直接向新就业地经办机构申请,将在青岛市的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至当地,转移手续由两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同时办理医疗保险账户金余额支付手续;若没有接收单位的流动人员,可在离开青岛市之前,携带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参保所在区、 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填写《 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申请打印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凭证。流动人员应妥善保管缴费凭证,以便在新就业地参保后,向新就业地经办机构提供缴费凭证,申请转移基本医疗保险关系。

  全国统一的流动人员基本医疗转移接续政策的实施,有利于保障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险权益,是一件利民生的好事、 顺民意的实事。青岛市社保经办部门在接到省相关文件后,就立即组织开展了贯彻实施工作,用最短的时间完成了政策解读、程序调整等准备工作,确保了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关系转移接续工作的顺利实施。

  青岛市社保经办部门提醒流动就业人员,医疗保险关系到个人的切身利益,请在中止原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后的3 个月内到新就业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登记手续,按当地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免影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王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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