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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法院受理"垄断纠纷第一案" 索赔高达2亿多

2010-12-09 08:05:00    作者:吴允波   来源:大众网—大众日报  

原告淄博某生化公司认为,被告淄博某热电公司的行为构成垄断,严重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确认被告对原告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行为,判令被告停止垄断行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 202476754元;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索赔额高达2亿多元,是全国首次由高级人民法院受理垄断纠纷案件

  □记者 吴允波 报道

  本报济南12月8日讯 记者从省高级人民法院今天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一起索赔额高达2亿多元的垄断纠纷案件。据悉,该案是我省第一例垄断纠纷案,也是目前我国标的额最大的垄断纠纷案。

  原告是淄博某生化公司,生产一种食品添加剂。被告是淄博某热电公司,为原告提供电、蒸汽及压缩空气等动力资源。因为被告长期为原告提供动力资源,原告的生产经营对被告形成严重依赖。原告认为,自2006年特别是2008年7月份以来,被告利用原告对自己的依赖和市场支配地位,采用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 不正当限电蒸汽压缩空气、 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等手段,大量摄取原告利益,严重制约原告的生产经营,大大限制了原告的市场竞争能力,给原告造成巨大经济损失。

  原告淄博某生化公司认为,被告淄博某热电公司的行为构成垄断,严重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请求法院确认被告对原告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行为,判令被告停止垄断行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 202476754元;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据受理此案的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相关法官介绍,此前,北京、上海、重庆和浙江等地法院已受理垄断纠纷案件十余起,而由高级人民法院受理垄断纠纷案件,在全国尚属首次。这一案件的受理,标志着我省法院在反垄断法的实施及该类案件的审理方面将取得突破性进展。

  据悉,自2008年8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目的是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防止垄断企业利用垄断地位侵害消费者利益和公共利益。《反垄断法》规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该法实施两年来,我国适用该法引发的诉讼案件还不多。

王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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