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坐着输液交3元 医院收输液椅费遭质疑

2011-02-28 15:15:00    作者:陈尚营   来源:新华网  

近日有济南市民发现,去医院输液,坐的椅子居然被收3元钱,而这一收费项目是经物价部门核准的正当收费。一名医院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输液椅也有成本、有损耗,收费是为了给患者提供更好的服务。

  新华网山东频道2月28日电(记者 陈尚营)近日有济南市民发现,去医院输液,坐的椅子居然被收3元钱,而这一收费项目是经物价部门核准的正当收费。输液椅收费的依据是什么,记者对此进行了调查采访。

  群众不解:输液椅费居然是物价部门核准的“正当收费”

  2月22日,记者来到济南市第五人民医院。在地下一层的输液室,大概有近20名输液的患者。市民黄先生坐在椅子上正在挂吊瓶,在他的输液费用清单上,记者看到有“输液床/椅”一项,费用是3元。黄先生说,3元钱不多,但他觉得很不理解,“输液已经交了药费、诊疗费,坐个椅子都要收钱,医院也太爱钱了。”

  记者调查发现,不只是这家医院,山东其他几家省级医院都有输液椅的收费项目。一些医院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收取3元的输液椅费用,依据的是山东省物价局的文件,并不是乱收费。

  如果有患者自带板凳输液或者站着输液,要不要收这笔费用?医院工作人员解释说,输液椅收费依据的是上级物价部门的文件,而且医院小票模板都是提前做好的,交费后打印出来,上面就有输液椅一项,即使你自带板凳,还是有这项费用。

  记者随机采访了十几名患者和普通群众,他们中大多数人认为,这项收费不太合理,不知道物价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为什么会允许收这项费用。

  “这种收费很不合理,公立医院是公益性的医疗机构,连坐你的椅子都要收钱,也太荒唐了。”患者吕茂说。

  济南市民方存刚认为,这些医院是公益性的,坐椅子都要收费;按照这一逻辑,以后去超市、商场、饭店、车站这些商业场所,坐它们的椅子是不是得支付更高的费用?

  主管部门:收取输液椅费是为保障服务

  采访中记者了解到,很多医院都在收取输液椅费用,只是有些医院在费用清单上列出“输液椅”这一项,有些则把它归到另外的收费项目里。

  记者从山东省物价局了解到,山东省物价局、卫生厅《关于规范调整省级医疗机构病房床位价格的通知》第五条有如下规定:门、急诊简易病床调整为10元/床日;单纯输液床、椅按3元/次收费。与此相对应,济南市2009年也发布相关通知规定,单纯输液床、椅三级医院按3元/次收费,二级医院按2元收费,一级医院及乡镇卫生院按1元收费。

  山东省物价局收费管理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一些医院特别是大医院,看病的人非常多,输液室面积有限,收费是为了给患者更好的保障,比如有患者身体非常虚弱,输液时还可以提供病床。考虑到这些因素,才制定的收费标准。

  一名医院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输液椅也有成本、有损耗,收费是为了给患者提供更好的服务。

  部分患者对这种说法却不太认同。他们认为,输液时一次性医疗用品、药品等都已经付费,医院就应该提供必要的服务条件,难道不收取输液椅的费用,就可以降低服务标准吗?

  山东省卫生厅规划财务处相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当初决定收费有几个方面的原因,一是原来医院门诊的输液室非常简陋,为了让看病的患者更舒适一些,医院对输液室进行了改造,要求地方大一点,要通风,要有取暖设备;另外,原来的输液床和输液椅都比较简陋,输液的时候很不舒服,患者有意见,现在新配置的椅子都是可躺式的;还有一点,门诊医疗垃圾的处理也需要一些费用。综合考虑,才决定收3元的费用。

  专家质疑:涉及民生的收费该谁说了算

  一边是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一边是广大患者的不解和不满。专家认为,3元钱虽然不多,但患者的质疑,提醒有关部门在出台涉及民生的收费项目时要慎重。

  京鲁律师事务所主任郝纪勇认为,我国目前医患关系紧张的局面仍然存在,作为提供公益性服务的医院,在收费项目上应该更多地考虑到如何缓解这种紧张的关系,而不要激化矛盾。

  郝纪勇说,《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二十三条中规定:“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建立听证会制度,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持,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

  那么,当初制定输液椅费是否进行了听证呢?山东省物价局工作人员介绍,山东省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的《山东省价格听证目录》中,只有“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主要医疗服务价格整体方案”一项,而具体的收费项目并不在听证目录中。山东省卫生厅规划财务处相关负责人也证实,当初出台相关收费标准时并未进行听证。

  市民刘晓非说:“党和政府一直致力于保障和改善民生。3块钱虽然不多,但却反映出医院和有些部门是不是真正为老百姓着想。”

  山东省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所长李善峰认为,公立医院必须体现其公益性,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相关部门在制定涉及民生问题的收费标准时,应该综合考虑各方面的需求,尤其要多为服务对象考虑。

刘宝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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