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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被指抄袭 山师教师状告国家教育部门

2011-04-20 07:36:00    作者:杨凡 李文鹏   来源:齐鲁晚报  

日前,山东师范大学一名副教授状告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名誉侵权案在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该案双方对原告一项课题是否涉嫌抄袭的认定过程和认定事实存在分歧。

  本报济南4月19日讯(记者 杨凡 李文鹏) 日前,山东师范大学一名副教授状告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名誉侵权案在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该案双方对原告一项课题是否涉嫌抄袭的认定过程和认定事实存在分歧。记者了解到,针对教育部门作出撤销课题通报而诉其侵犯名誉权的,在我省尚属首次。

  据了解,2010年10月28日,被告方发出“关于撤销岳青(尊重原告要求,本文采用化名)主持完成的教育部青年专项课题《中外中小学教科书管理制度比较研究》的通报”。通报称,经群众举报,该办查实,岳青上述课题成果标志为著作却严重抄袭杨某某等人的十余篇论文内容。该办作出撤项,并追回课题经费和结题证书、在网站公开通报批评、取消当事人申报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的有关资格等处理意见。

  原告认为,被告在作出此撤项决议过程中,不经调查取证等民主化程序,事实认定错误,且定性抄袭没有法律依据,适用规划办课题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错误,应予撤销。请求判令被告通报侵犯原告权益,在其官方网站发布撤销声明,向原告赔礼道歉,并向原告及原告工作单位山东师范大学发出撤销上述通报的书面通知,赔偿原告名誉与精神损失费10万元,并承担该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委托代理人称,2010年8月20日,被告接到多封匿名举报信,直指原告课题成果存在多处抄袭和剽窃行为。在接到举报信后,被告事先通报了原告所在学校社会科学处和主管校领导,并组织专人收集举报的被抄论文和著作、与举报所列举的事实逐一进行查对并向被抄袭者取证核实、咨询会商相关领域专家后,认定原告标志为著作的研究成果抄袭十余篇论文内容。

  同时,被告认为,原告在承担课题时所签署的《申请者的承诺与成果使用授权》中明确规定,接受被告的管理。另外,被告之前处理各种学术违规事件时均进行了网站公告批评,因此认定原告知道其违反约定抄袭剽窃他人科研成果应承担之惩戒。

  在庭审开始前和结束后,法院都表达了愿意促进双方以和谈调解方式解决争端的愿望。双方都表示接受此建议,原告提出了和解条件,被告回复是“先撤诉,后调解”。

  据悉,该案将择日再行审理。

刘宝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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