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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警方刑拘首例“扒窃入刑”嫌疑人

2011-05-26 07:32:00    作者:黄露玲   来源:大众日报  

关键词: 行为犯 结果犯 刑事犯罪 刑法修正案(八) 刑事拘留
[提要] 5月1日起,刑法修正案实施,扒窃由“结果犯”变为“行为犯”。5月18日,29岁的聋哑扒窃嫌疑人程某再次被擒后,收到了警方的刑事拘留书,她也成为济南扒窃千元以下而面临刑事处罚的第一人。
  □记者 黄露玲 通讯员 张航鹰 报道
  本报讯 5月1日起,刑法修正案实施,扒窃由“结果犯”变为“行为犯”。也就是说,但凡扒窃案件,不论涉案财物金额多少,均以刑事案件处理,这对扒窃者将更具法律震慑力。5月18日,29岁的聋哑扒窃嫌疑人程某再次被擒后,收到了警方的刑事拘留书,她也成为济南扒窃千元以下而面临刑事处罚的第一人。
  5月18日上午11时许,安徽籍的程某在济南市槐荫区29路公交车上伺机扒窃,当车辆运行至德兴街站附近时,趁着人多拥挤,将贼手伸进了市民唐女士随身携带的挎包里,把唐某放置在挎包中的钱包窃为己有。程某被济南公安公共交通分局第四派出所的反扒民警当场抓获。现场缴获的唐某被盗钱包中有现金81元和银行卡、身份证等各类证件。经审查,犯罪嫌疑人程某对在29路公交车上扒窃乘客唐某钱包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18日17时,程某被济南公安公共交通分局刑事拘留。
  据警方介绍,程某扒窃的钱包内只有现金81元。如果按照以前的刑法规定,在济南市要扒窃数额超过1000元才构成刑事犯罪,程某的行为并不涉及刑事犯罪,只涉及治安处罚等问题。不过,5月1日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明确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这意味着,只要实施了扒窃行为,不管金额多少,都涉嫌刑事犯罪。
王云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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