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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险新规有望纠正“高保低赔”14项拟被删除

2011-10-25 07:45:00    作者:王爽   来源:大众日报  我要评论

关键词: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车险条款 保险公司 征求意见稿 高保低赔
[提要] 10月20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就其起草的新版《机动车辆商业保险示范条款(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11月5日。在理赔时,保险机动车发生全部损失,保险人按保险金额计算赔偿;保险机动车发生部分损失,保险人按实际修复费用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

  本报济南讯 10月20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就其起草的新版《机动车辆商业保险示范条款(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11月5日。就此征求意见稿,山东省保险协会财险部主任张书平评价为“进一步扩大了赔付范围,车险的霸王条款正在被弱化,将更好地保护车主的利益”。

  汽车广泛进入家庭后,消费者对于车险中形形色色的“霸王条款”以及或明或暗的“陷阱”,质疑之声不绝于耳,“高保低赔”就是其中一项。所谓“高保低赔”,是指开了好多年的车投保时,保险公司一律按照新车的价格收取相应保险费;而车出险需要理赔的时候,保险公司却按照折旧后的价格进行赔偿。

  征求意见稿对此作出规定:在承保时,车辆损失保险的保险金额按投保时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确定,投保时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由投保人与保险人根据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协商确定,也可以根据其他市场公允价值协商确定。在理赔时,保险机动车发生全部损失,保险人按保险金额计算赔偿;保险机动车发生部分损失,保险人按实际修复费用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

  针对“无责不赔”问题,征求意见稿中提出,因第三方对保险机动车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保险人在保险金额内先行赔付被保险人,保险人在赔偿金额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这样消费者在发生车辆损失保险事故后,无论自己有无责任,都能直接向自身投保的保险公司进行索赔,免去了和第三方之间的沟通索赔之累,从而方便了消费者。

  记者注意到,征求意见稿还将原有商业车险中“教练车特约”、“租车人人车失踪”、“法律费用”、“倒车镜车灯单独损坏”、“车载货物掉落”等附加险的保险责任直接纳入主险保险责任。同时删除了原有商业车险条款实践中存在一定争议的责任免除条款,计14条,例如“驾驶证失效或审验未合格”;“发生保险事故时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合法有效行驶证、号牌,或临时号牌或临时移动证”;“改变使用性质未如实告知”;“被保险机动车拖带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或被未投保交强险的其他机动车拖带”等等。

  除了上述免责条款“责任化”外,征求意见稿还部分降低了原有条款的免赔率。不过,多数车主担忧,保险公司的责任范围扩大后,未来的车险将提高费率,多收保费。

  对此,张书平告诉记者,是否会增加费率现在很难说,等新版车险的条款正式确定后,将依据条款对费率精算,可以借助不同类的风险系数来计算,分类别收取保费,例如,通过风险系数计算,对少出险的车少收费,而对多出险的车加大收费。不过,这对保险公司的经营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例如更应合理控制成本。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车险部负责人张钦国表示,保险公司赔付范围扩大无疑会造成保险公司综合赔付率的上升,导致车险成本增加,这对保险公司的综合成本控制将是一个考验。

王云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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