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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实施 4类场所禁餐饮

2012-11-01 17:21:00作者:马鑫来源:大众网

11月1日,新修订的《济南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于今日起正式实施。其中明确规定,未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等四类场所今后禁止开设餐饮门店。为促进《条例》顺利实施,今天上午,济南市历下区环保局工作人员走上街头,向市民宣传新《条例》内容,并受理群众举报。

工作人员向市民分发宣传册并介绍《济南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新规定。   记者 马鑫 摄

大众网济南11月1日讯记者 马鑫 通讯员 王征 黄少博)11月1日,新修订的《济南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于今日起正式实施。其中明确规定,未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等四类场所今后禁止开设餐饮门店。为促进《条例》顺利实施,今天上午,济南市历下区环保局工作人员走上街头,向市民宣传新《条例》内容,并受理群众举报。
    今天上午,来自济南市历下区环保局的宣传小组走上街道,开展对《济南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宣传。在历下区姚家街道街头,宣传队员们悬挂起横幅,设置展板进行宣传,并向居民分发宣传册,介绍《条例》的新特点。
    不同于以往的《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今天起正式实施的《济南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修订)首次明确提出,在四类场所禁开饭店:第一类是不含商业裙楼的住宅楼;第二类是未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第三类是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楼层;第四类与居民住宅楼等环境敏感目标水平间距小于九米的场所。
    其次,《条例》还明确,在机关、学校、医院和居民居住地区及其周围,不得从事生产橡胶制品、制骨胶、制骨粉或者从事屠宰、畜禽养殖、生物发酵等产生有毒有害或者恶臭气体的生产经营活动。在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附近地区及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不得建设污染大气环境的工业生产设施。已建成的,应当限期治理或者关闭停产。
    为了更好了宣传《条例》的新规定,进一步加强对区内大气污染源的监督和治理。历下区环保局的宣传小组在宣传过程中,还专门设立法律法规咨询台和违法行为举报台,现场接受市民的咨询和举报。

责任编辑:见习编辑王雨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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