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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严惩污染犯罪 禁行政处罚代替案件移送

2013年10月31日 17:32作者:于潇潇来源:大众网

明天起,《全省环境保护部门调查与移送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的工作程序》将开始实施。该《程序》将规范调查、移送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工作,严厉打击环境污染犯罪行为。省环保厅明确指出,全省各级环保部门对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案件,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案件移送。

  大众网济南10月31日讯(记者 于潇潇)大众网记者今天从省环保厅获悉,明天起,《全省环境保护部门调查与移送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的工作程序》将开始实施。该《程序》将规范调查、移送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工作,严厉打击环境污染犯罪行为。省环保厅明确指出,全省各级环保部门对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案件,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案件移送。

  6种案件将移送公安机关

  《程序》明确了环保部门哪个机构负责对环境违法行为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案件立案调查、哪个机构负责移送以及哪些案件要向公安机关移送等问题。

  大众网记者了解到,山东省各级环保部门环境执法机构负责对环境违法行为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案件进行立案调查,其他机构和单位依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调查工作,法制机构负责移送工作。其中,环境执法机构是指具有环境执法职能的环境监察、危险废物监督管理、辐射环境监督管理等机构。

  《程序》指出,全省各级环保部门的环境执法机构在环境违法行为立案调查中,发现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3吨以上的;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省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3倍以上的;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两年内曾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的;其他涉嫌环境污染犯罪行为的,应当立即报告环保部门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经分管领导同意和主要领导批准后,立即启动移送程序。

  5种情况可商请公安提前介入

  《程序》要求,全省各级环保部门环境执法机构在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调查中,应当对案件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危害后果、违法情节等情况进行全面、客观、及时、公正的调查,对当事人、证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的陈述如实记录,对有关场所进行检查、勘察、录音、拍照、录像、取样或者监测,做好有关证据的收集;需要环境污染损害鉴定的,委托环境污染损害鉴定机构鉴定。

  全省各级环保部门环境执法机构在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调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依据《全省公安环保联勤联动执法工作机构实施意见》,商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暴力抗法的;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遇到恐吓、恶意阻挠或者暴力抗法的;犯罪嫌疑人不明、需要控制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逃匿或者可能逃匿的;环境违法行为严重的;其他需要公安机关提供支持和协助的情况。

  山东省各级环保部门环境执法机构对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立案调查结束后,应当立即将下列证据材料移送法制工作机构:环境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调查记录或询问笔录,环境监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现场检查时的音像资料,其他可以保存的实物证据和其他证据资料。

  以行政处罚代替移送的将被追责

  《程序》要求,全省各级环保部门法制机构和环境执法机构对公安机关已经立案的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应当予以配合,支持公安机关的侦查和调查工作,根据需要组织提供必要的监测数据和其他证据材料;法制机构应当及时了解案件查处的进展情况,并将进展情况报告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

  《程序》强调,全省各级环保部门发现本部门工作人员违反程序,对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未及时报告、应当移送公安机关未移送、或者以行政处置代替移送的,应当立即纠正,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上级环保部门发现下级环保部门违反程序,对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未及时报告、应当移送公安机关未移送、或者以行政处罚代替移送的,应当责令其立即改正;未及时改正的,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初审编辑:刘宝才
责任编辑:魏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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