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居民养老保险设12档 最高每人每年补100元

2015-12-10 07:25:00来源:青岛晚报作者:

   我市提高高缴费档次补贴标准 参保人不得重复领取养老保险待遇

   近日,市人社局下发了《关于完善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参保人多领冒领养老待遇、大龄参保人员缴费期间跨区域转移养老关系、待遇领取人员服刑期间领取待遇等情况进行了调整和完善。青岛晚报/掌上青岛/青网记者 王晓雨

   居民养老保险设12档

   据了解,早在2010年,我市就出台了《关于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建立并实施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但随着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有些阶段性政策因调整对象消失、部分条款失效,需要进行清理。因此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残联联合下发了《关于完善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按照规定,具有本市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居民养老保险。

   按照规定,居民养老保险按自然年度缴费,参保人应在规定的缴费期内,将当年的养老保险费足额存入本人社会保障卡的金融账户或指定的银行卡(存折)内。参保人若需调整缴费档次,应在当年缴费前办理缴费档次变更登记手续。从2014年1月1日起,居民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标准统一设为每年100元、300元、500元、600元、8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4000元、5000元12个档次。其中,100元档次只适用于低保家庭成员等缴费困难群体。除100元档次外,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

   三项政策进行调整完善

   《通知》中调整完善的政策主要有三项。《通知》规定,参保人不得重复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对于同时领取职工养老保险和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不仅终止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对于已重复领取的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和非本人个人账户储存额支付的个人账户养老金还要予以退还。参保人退还后,个人账户有余额的,扣除政府补贴后退还本人。参保人不退还的,由社保机构从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中抵扣,不足抵扣的从职工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中抵扣。对于在不同地区同时领取两份以上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员,只保留其首次领取待遇所在地区的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停止并追回重复领取的待遇。

   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的,服刑期间停发养老保险待遇。待服刑期满后,由本人提出待遇领取申请,从服刑期满的次月继续发放养老保险待遇,停发期间的待遇不予补发。对大龄参保人缴费期间跨地区转移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在迁入地继续参保缴费,其应缴费年限从原户籍地实施居保制度的时间算起,不再从迁入我市的时间算起,以保持缴费年限前后连续。

   提高高缴费档次补贴标准

   政府对参保人按年缴费给予补贴,缴费即补。按照全国、省的统一精神,对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实行多缴多补。为了鼓励参保人多缴费增加个人账户积累,去年年底,我市出台政策,从今年1月1日起,提高青岛居民基本养老保险500元及以上缴费档次的缴费补贴。其中,对选择500元至1000元档次缴费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60元,比原来提高30元;对选择1500元及以上档次缴费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100元,比原来提高70元。

   根据规定,两种情形下政府对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一是对参保人按年缴费的,缴费即补;二是对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距规定待遇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年龄时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对补缴部分也给予缴费补贴。除上述两类情形外,对其他补缴养老保险费的,政府不给予缴费补贴。

初审编辑:张艳

责任编辑: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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