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家暴这样申请保护令 青岛通报十大典型案件

2016-03-08 07:30:00 来源: 半岛都市报 作者: 李珍

  半岛都市报3月7日讯(记者 李珍 通讯员 姜蓉 时满鑫) 3月7日,第106个“三八”国际妇女节前夕,青岛市中院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青岛法院家事审判工作和十大典型家事案件,公布青岛中院《家庭暴力“人身安全保护令”操作规程》。

  近几年,青岛法院受理的婚姻家事案件数量不断增长,2015年全市法院受理近5000件,每年递增13%左右,其中市中院受理630件。在婚姻家事案件中涉及家暴的案件占到10%左右。

  2015年8月,青岛中院与青岛市公安局、青岛市妇女联合会联合签署了《实施家庭暴力人身保护令联动机制暂行办法》,共同成立反家庭暴力联动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协调实施家庭暴力审查认定、人身保护令的发布执行工作。

  在《反家庭暴力法》实施之际,青岛中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及时制定了《家庭暴力“人身安全保护令”操作规程》,与相关机构联合构建反家庭暴力整体防治网路,更好地保护弱势家庭成员的权益。据市中院民五庭副庭长姜蓉介绍,早在2012年青岛中院就发出了第一张“家暴禁止令”,也就是家庭暴力“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前身。2015年至今,全市法院已经发出了17张“家暴禁止令”。

  3月7日市中院发布的《家庭暴力“人身安全保护令”操作规程》对“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种类、有效期、具体内容、申请条件、证据、举证责任、审查、复议、听证、送达、生效、执行等做出具体的、操作性强的规定,还规定对申请人居所和联系方式保密。“人身安全保护令”分为紧急人身安全保护令和长期人身安全保护令。紧急人身安全保护令有效期为15天,长期人身安全保护令有效期为6个月。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内容可包括,禁止被申请人殴打、威胁申请人或申请人的亲友;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申请人,与申请人或者可能受到伤害的未成年子女进行不受欢迎的接触;禁止被申请人在申请人的住所、学校、工作单位或其他申请人经常出入的场所内活动等内容。如果被申请人在人身安全保护令生效期间,继续骚扰、殴打或者威胁受害人及其亲属,威逼受害人撤诉或放弃正当权益等行为,申请人可以向公安机关寻求保护,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十大典型家事案件摘登

  女方怀孕丈夫冷漠构成过错

  王某与王某某(女),2012年10月30日登记结婚,王某某婚后曾怀孕,因男方对女方冷漠以及与其他女性来往密切等原因导致女方流产。2013年5月,王某某曾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与王某的婚姻。王某某亦同意离婚。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判决双方离婚,同时认定男方对婚姻破裂负有过错,在分割双方财产时对女方予以适当照顾。

  家暴是离婚法定事由

  孙某(女)与罗某于1993年2月登记结婚,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014年8月,孙某主张罗某存在家庭暴力,向法院起诉要求与罗某离婚。法院调取了孙某与罗某在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结合孙某提供的门诊病历、住院病历以及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综合认定罗某对孙某存在家庭暴力,准许孙某与罗某离婚。

  家暴伤女儿法院判离婚

  田某与潘某(女)经人介绍,于1987年登记结婚,1988年生育一女。田某起诉要求离婚,潘某表示同意离婚,但主张因为田某长期实施家庭暴力,其女儿患上了强迫症、抑郁症、恐惧症,请求法院对其女儿提供人身安全保护,向法院申请家庭暴力人身保护令。对于潘某关于家庭暴力人身保护令的申请,法院予以准许,同时判决田某与潘某离婚。

  孩子也可申请“人身保护令”

  张某(女)与周某是夫妻,周某因琐事对女儿进行殴打,张某制止过程中周某又对张某进行打骂。张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并申请法院为其和孩子人身安全提供保护。法院作出人身保护裁定:一、禁止被申请人打骂申请人和孩子;二、禁止被申请人干扰申请人和孩子的生活。

  人身保护令可预防家暴

  李某与孙某(女)均已年过七旬,于1969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女儿、一儿子,现均已成年。双方婚后感情一般,经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李某经常对孙某进行辱骂。现李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要求与孙某离婚。经法院调解,双方均同意离婚,并约定平房四间各分两间。考虑双方离婚后的居住情况,法院当庭作出人身保护裁定。

  男性遭家暴比例攀升

  夏某(男)与杨某于2006年8月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夏某诉称,近几年来,杨某为迫使其结扎和让其卖掉婚前房子不成,便经常打骂夏某,多次扬言要杀死夏某及其全家。法院审理认为,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夏某要求与杨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从投诉以及受理的案件而言,男性遭受家庭暴力的案例在逐年攀升。

  父母诉子女应常回家看看

  田某、孟某系夫妻关系,婚后共生育4个子女,田某明系长子。4个子女均已成家独立生活。田某系退休工人,有退休金。孟某系农村居民。田某、孟某均患有恶性肿瘤,多次住院治疗。田某明长年不与父母来往。田某、孟某以田某明不履行赡养义务为由诉至法院。在调解过程中,田某夫妇告诉法官,其诉讼的主要目的是希望孩子回家看看。

  离婚时应对子女作妥善安置

  王某与孙某(女)经人介绍相识,于1978年1月10日登记结婚,1979年1月19日生育一子,现已成年,但患有精神疾病,鉴定为精神残疾二级,其监护人是孙某。王某、孙某均曾起诉离婚,2012年王某再次起诉要求与孙某离婚。孙某称,王某自2004年开始即对儿子不尽抚养义务,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但双方对没有生活保障的患病子女问题没有达成一致,不宜判决双方离婚。

  加强保护农村老年妇女

  史某(女)与高某于2003年再婚后,居住于高某的房屋内,生活来源为高某的退休金及耕种史某口粮田收入。高某的子女于2013年10月将高某送到敬老院生活。高某于2013年9月和2014年两次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法院经调解无效判决离婚,但考虑到史某的具体情况,加判高某给付史某经济帮助2万元。

  房产留给侄子老伴没地方住

  王某兰与王某的叔叔王某诚于2000年再婚,婚后无子女。2012年,王某诚私自与王某签订遗赠协议,王某负责养老送终,房屋等财产留给其侄子王某。2013年,王某诚死亡。王某兰诉至法院要求继承王某诚的遗产。法院经审理认为,遗赠协议未考虑王某兰80岁高龄无劳动能力没有生活来源,未保留必要份额,判决涉案房屋的3/10份额归王某兰所有。 记者 李珍 通讯员 姜蓉 时满鑫

初审编辑:王晓亮

责任编辑:刘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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