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一镇取土留下2米深坑11岁少年溺亡 父母获赔33万

2016-08-20 07:02:00 来源: 齐鲁晚报 作者: 周千清

菏泽取土留下2米深坑,11岁少年溺亡,父母获赔33万

  菏泽某镇政府为迎接城乡环卫一体化检查,经村委会同意让丁某某用挖掘机在村池塘内取土掩埋垃圾,在池塘中形成深2米左右的坑,一名11岁少年在玩耍时,掉入坑中溺亡,少年父母将镇政府、村委会、丁某某告上法庭,最终在法援中心的帮助下,村委会和丁某某按比例承担责任,少年父母获得赔偿33万余元。

  近日,丁某和任某一年来的心愿总算了了,他们为儿子的死讨要了说法,但是11岁的儿子再也回不来。

  事情发生在2015年5月10日下午6时许,丁某和任某11岁的儿子与小伙伴在玩耍时,不慎掉入深坑溺水死亡。深坑是镇政府为迎接城乡环卫一体化检查,经村委会同意让丁某某用挖掘机挖的,是为了在村池塘内取土掩埋垃圾,最终形成了深2米左右、长10米左右、宽1米左右的一个坑。后因下雨坑内积水,埋下了安全隐患。

  丁某和任某决定为儿子的死亡讨要说法,一纸诉状将镇政府、村委会和丁某某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共同赔偿经济损失80万元。

  丁某和任某是农民,家庭生活并不富裕,于是来到菏泽市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市法律援助中心了解情况后,当即决定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指派律师承办此案。

  庭审中,被告镇政府辩称是村委会雇用丁某某,镇政府不是适格被告。被告村委会辩称死者为未成年人,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责任应由监护人承担。而被告丁某某未到庭。

  最终法院判定村委会承担40%责任赔偿154333.20元。判定丁某某承担50%责任赔偿180416.50元。丁某、任某未尽到监护职责,承担10%责任。因镇政府与丁某某签订合同的施工地点与事发地点不一致,故法院判决驳回了丁某、任某对镇政府的诉讼请求。丁某、任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维持了原判。丁某、任某共获得赔偿33万余元。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 记者 周千清 通讯员 冯子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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