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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年末迎来带薪休年假高潮
未休可获3倍工资补偿,年休假有争议可申请仲裁
水母网12月19日讯(烟台晚报记者 夏丹)临近年底,烟台不少单位迎来了职工休带薪年假高潮。可有部分职工本应休年休假却因公未休成,他们该获得哪些补偿?
企业应保障职工带薪年休假权利
根据规定,烟台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加强企业劳动管理,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通过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平等协商,制订本单位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并结合生产经营实际,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计划,保障职工带薪年休假权利。
“用人单位应当鼓励职工个人依法安排个人带薪年休假,支持职工与法定节假日相结合,实行弹性休假安排。”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工作人员表示,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的,职工依法享受相应的工资报酬。
据了解,山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执行带薪年休假情况纳入企业劳动保障年检内容。对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规定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对拒不执行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行政处理决定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不安排休假要支付3倍工资
根据规定,职工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以及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职工在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
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同时,在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举例说明,林女士已在芝罘区一家企业工作满10年,每年应当享受10天的带薪年休假。假如林女士月薪3000元,在2018年12月4日辞职,也就是说林女士2018年已经工作了338天(12月4日是2018年的第338天),那么:(338天÷365天)×10天=9.2天,故林女士应当享受9天的带薪年休假,3000元÷21.75天×2倍(另一倍已随工资发放)×9天=2482.8元。故林女士离职时应休未休的带薪年休假工资报酬为2482.8元。
连续工作1年以上即可享受年休假
“对于专职岗位上的职工,能否享受年休假待遇?如果单位不给安排休年假,应该如何补偿?”昨日上午,针对市民关心的带薪年假中涉及的热点问题,记者采访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有关工作人员。
今年38岁的宋丽娜是莱山区一家餐饮连锁企业的大堂经理。这几天,她向所在企业提出了要休年假的请求后,遭到了拒绝。企业负责人表示,岁末餐饮行业普遍人手紧缺,尤其是最近又赶上了圣诞节和元旦,希望宋丽娜今年能够放弃休年假。
对于这种情况,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工作人员表示,带薪休假是职工法定权利,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相关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凡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均可以享受带薪年休假。(船员的年休假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执行)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
累计工作时间可连续计算
长期承接劳动纠纷案件的山东滨海正大律师事务所王承强律师告诉记者,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已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王承强表示,如果宋丽娜符合休年假的条件,提出了休假的要求,单位就应该按照相关规定安排她休假,如果企业确实人手不够,必须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补偿,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的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与此同时,王承强还建议遭遇类似情况的读者,或用人单位对于年休假存在争议,可以先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到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部门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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