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环境保护条例实施:企业偷产偷排可直接停止供电

2019-01-03 07:42:00 来源: 生活日报 作者:

  2019年1月1日起,新修订的《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正式开始施行。1月2日,《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座谈会在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召开。记者从会上获悉,现行的《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还是在1996年12月14日发布的,2001年12月7日虽进行了修正,但许多规定已不适应当前加强环境保护和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需要,所以在2018年对《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进行了全面修订。新版《条例》可谓十分严格,企业偷产偷排可以直接停止生产供电,超标排污、无证排污最高罚款100万元,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责令停业、关闭。

  七种情形可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条例在衔接上位法的基础上,结合本省实际,本着先于国家、严于国家的原则,加严管控,让制度成为刚性约束和不可触碰的高压线。

  加强重点领域的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条例针对农业面源污染和农村生活污染问题,规定了建立农业污染源监测预警体系,推广生态农业技术,统筹建设农村生活污水、垃圾收集处理设施。此外,条例还对重金属、塑料制品和光污染的防治措施进行了专门规定。

  同时,强化监督管理措施。条例对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作出了更加具体的规定,列举了适用以上行政强制措施的七种情形,包括在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未按照要求实施停产、停排、限产等措施,继续排放污染物的企业,相关监管部门可以依法对有关设施、设备、物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

  条例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作出责令排污单位停产、停业或者关闭决定的,可以要求供电企业采取中止生产用电的措施,破解了监管实践中存在的执行难问题。

  第三方机构承担连带责任

  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惩处和责任追究力度。根据法律赋予的省级地方立法权限,条例对违法行为加严了处罚。按照《环境保护法》的授权,结合我省实际,条例增加了适用按日连续处罚的情形,将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建设项目未经环评开工建设等情形列入处罚范围。

  条例参照《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对排污单位超标排污、无证排污的罚款标准扩大至所有环境保护领域,条例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责令停业、关闭。

  此外,条例对提供环境服务的第三方机构的诚信经营义务加严了法律责任,对弄虚作假的第三方机构除了依法给予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外,还应当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损害赔偿承担连带责任。修订后的条例通过落实最严格法律责任,解决环境保护领域“违法成本低”的问题,确保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相关制度措施落地执行。 

  针对目前环境监测主体多、监测数据不统一和监测数据造假的问题,《条例》规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完善环境监测预警机制,并在条例各章节中对环境质量、环境承载能力、污染源的监测明确了责任主体;规定提供环境服务第三方机构对出具的数据和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强化信息公开及公众参与

  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

  强化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监管职责,压实企业的污染防治主体责任。修订后的条例进一步强化排污单位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信息公开、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达标排放和污染治理等方面的法定义务,增加了重点排污单位依法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规定,并要求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建立环境管理台账等。

  同时,拓宽公众参与渠道。条例进一步扩大政府和主管部门主动公开环境信息的范围,不仅从宏观层面公开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环境质量信息,还要公开具体的重点污染源监测信息和突发环境事件、环境行政许可、环境行政处罚等信息。同时,条例还规定了征求公众意见的方式和举报的途径,更加畅通公众事中参与和事后参与的渠道。

  此外,自2019年1月1日起,新修订的《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开始施行。在新《办法》中,主要针对建设项目环评公众参与相关规定进行了全面修订。这就意味着自2019年1月1日起,建设单位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时,其申报的公众参与的相关材料就需要符合新的公参办法的规定。

  (生活日报首席记者 段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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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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