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居民大病保险报销比例提高 最低报销比例由50%提高至60%

2019-08-22 15:47:00 来源: 水母网 作者: 记者 夏丹

烟台居民大病保险报销比例提高

最低报销比例由50%提高至60%,贫困人口居民大病保险报销上不封顶

水母网8月22日讯(记者 夏丹 通讯员 王洋)记者昨日从烟台市医疗保障局获悉,我市出台一系列居民医保惠民措施。今年,我市居民医保人均财政补助标准新增30元,达到每人每年不低于520元,同时待遇保障水平进一步提升,居民大病保险最低报销比例达60%。

我市将提高城乡居民医保和大病保险筹资标准。2019年我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均财政补助标准新增30元,达到每人每年520元,新增的财政补助一半用于提高居民大病保险保障能力,2019年我市居民大病保险达人均81元,居民大病保险费全部从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划拨,个人不需要交费和办理手续。

2019年度我市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维持1.6万元不变,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1.6万元以下的部分不予补偿。1.6万元以上(含1.6万元)、10万元以下部分的报销比例由50%提高至60%;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20万元以下部分的报销比例由60%提高至65%;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30万元以下的部分给予70%的补偿;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部分给予75%的补偿;一个医疗年度内,大病保险最高报销限额为40万元。

值得注意的是,市医保局加大了对贫困人口的医疗保障力度,取消了贫困人口“一个医疗年度内居民大病保险每人最高给予50万元的补偿”规定。

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重度残疾人(指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户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等贫困人口(以下简称“贫困人口”),居民大病保险的起付标准由6000元降低至5000元,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5000元以上(含5000元)、10万元以下部分的报销比例由55%提高至65%;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30万元以下的部分给予75%的补偿;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部分报销比例由80%提高至85%,取消贫困人口居民大病保险年最高支付限额。进一步减轻贫困人口医疗费用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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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翼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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