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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燃放爆竹炸伤人眼 被判赔偿6万余元
2008-05-07 11:44:00 作者:王秀华 来源:齐鲁晚报
  近日,邹城市法院审结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窦某因燃放爆竹“惊天雷”,将路边的初某右眼炸伤,被判赔偿初某各项损失6万余元。
  一审法院查明,2007年1月7日晚7时30分左右,窦某因丧事按当地风俗在路中央燃放爆竹,为了安全,燃放前唐某安排人员朝周围的人群喊了两声,让人群离开,但未将附近的人疏散至安全距离之外,燃放时,将附近卖烧饼卷的初某的右眼炸伤,2007年4月,初某单方对其伤情进行了伤残评定,但窦某对鉴定结论不服,申请法院进行重新鉴定,后法院根据窦某的申请对初某的伤情进行了重新鉴定,结论为七级伤残。
  法院经审理认为:窦某燃放爆竹的行为,是从事高度危险作业的行为,对初某造成的损害,窦某应负主要赔偿责任,应赔偿初某的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的70%;初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安全意识淡薄,在窦某燃放爆竹吆喝围观者远离的情况下,仍靠得较近观看,应自负30%的责任。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编辑: 张丽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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