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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货员怀孕难撑12小时 公司答复不干辞职
2008-05-06 08:50:00 作者: 来源:青岛早报

    早报讯 “单位安排我每天工作12小时,还说如果干不了,最好自己主动辞职。”昨日,市民冯女士咨询早报说法栏目,她怀孕四个月,公司是否应该为她安排合适的工作。

    “从早七点到晚七点,我肯定坚持不下来。”据冯女士介绍,2007年12月底,她与一家熟食加工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为两年,主要负责商品在商场的销售。今年1月,冯女士怀孕,她向公司提出更换工作岗位,但公司表示目前适合她的只有营业员 这一项工作。如果无法胜任工作,冯女士可以主动辞职。

    “考虑到她是孕妇,五一促销我没有安排她加班,可我们的工作就是这样的,公司也很为难。”记者随后联系了该公司的相关负责人王女士。王女士告诉记者,目前公司适合冯女士的岗位只有商场的营业员,而营业员的工作时间都是12小时,公司只能按照规定支付加班费。王女士表示,她正在协调总公司,为冯女士安排合适的工作。

    山东文锦律师事务所的律师王永强解释说,《劳动合同法》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中也有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女职工在怀孕期间,用人单位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

    冯女士无法适应目前的工作,可以与公司协商,调换合适的工作岗位。同样也可以选择辞职,辞职时她可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补偿标准根据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记者 许芳)

编辑: 吴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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