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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券抵债算不算数?债务纠纷引发观点碰撞

2006-10-16 11:20:04 SRC-71
  一起债务纠纷引发两种观点碰撞 
 
  本报济南4月19日讯(记者 董震 实习生 张潇扬 通讯员 
田强)一酒店欠别人3万余元的货款,后用等值的餐券还了账,没想
到这些餐券还没有被消费就遭人抢了。债主无奈又将酒店告上法庭,
要求酒店还钱。今天,济南市天桥区法院判决酒店用餐券抵债的行为
无效后,引起了法律界的争议。
  张某是省城一家经营海产品的个体户。2002年6月,张某为济南
某酒店供应了价值3万余元的海蜇头。两个月后,张某向酒店催要欠
款时,酒店说没有现金,要求以自己酒店的餐券抵债。张某于2002年
10月29日接受了32700元餐券。
  没想到,当日晚,张某的海产品店就遭到抢劫,酒店给的餐券也
被抢走。经公安机关核实,这些餐券始终未在济南某酒店处消费,并
且已经过期。而且,这家酒店也已经停业。张某认为,再向酒店要餐
券已没有意义,于是将这家酒店诉至法院,要求偿还32700元的货款。
  酒店认为,他们与张某达成以餐券抵货款的协议,已经将等值的
餐券全部交付给原告。该抵款协议已经实际履行,双方的债权债务即
已结清,张某的餐券被抢走与己无关。但是,法院审理后支持了原告
的诉讼请求,判决这家酒店败诉。
  针对此案,省城法律界有两种不同的观点。支持法院观点的律师
认为,等值的餐券被抢劫并不等于32700元钱被抢劫。金钱被抢劫是
所有权的丧失,而餐券的被抢劫只是债权凭证的丧失,因此原告有权
利起诉酒店追回欠款。
  另有律师则认为,酒店用餐券抵货款的行为,是双方当事人真实
意思的表示,无损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也不违反法律法规
禁止性规定,因此合法有效。原告餐券被抢后,应当由抢劫者承担责
任,而不应由酒店再次还债。
  由于此次判决属一审判决,此案以后会怎样发展尚不得而知。本
报将对此案继续予以关注。
编辑: wy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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