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券抵债算不算数?债务纠纷引发观点碰撞
2006-10-16 11: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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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济南4月19日讯(记者 董震 实习生 张潇扬 通讯员 田强)一酒店欠别人3万余元的货款,后用等值的餐券还了账,没想 到这些餐券还没有被消费就遭人抢了。债主无奈又将酒店告上法庭, 要求酒店还钱。今天,济南市天桥区法院判决酒店用餐券抵债的行为 无效后,引起了法律界的争议。 张某是省城一家经营海产品的个体户。2002年6月,张某为济南 某酒店供应了价值3万余元的海蜇头。两个月后,张某向酒店催要欠 款时,酒店说没有现金,要求以自己酒店的餐券抵债。张某于2002年 10月29日接受了32700元餐券。 没想到,当日晚,张某的海产品店就遭到抢劫,酒店给的餐券也 被抢走。经公安机关核实,这些餐券始终未在济南某酒店处消费,并 且已经过期。而且,这家酒店也已经停业。张某认为,再向酒店要餐 券已没有意义,于是将这家酒店诉至法院,要求偿还32700元的货款。 酒店认为,他们与张某达成以餐券抵货款的协议,已经将等值的 餐券全部交付给原告。该抵款协议已经实际履行,双方的债权债务即 已结清,张某的餐券被抢走与己无关。但是,法院审理后支持了原告 的诉讼请求,判决这家酒店败诉。 针对此案,省城法律界有两种不同的观点。支持法院观点的律师 认为,等值的餐券被抢劫并不等于32700元钱被抢劫。金钱被抢劫是 所有权的丧失,而餐券的被抢劫只是债权凭证的丧失,因此原告有权 利起诉酒店追回欠款。 另有律师则认为,酒店用餐券抵货款的行为,是双方当事人真实 意思的表示,无损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也不违反法律法规 禁止性规定,因此合法有效。原告餐券被抢后,应当由抢劫者承担责 任,而不应由酒店再次还债。 由于此次判决属一审判决,此案以后会怎样发展尚不得而知。本 报将对此案继续予以关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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