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户籍制度改革:不购房可落户 镇办建集体户

2014-09-10 09:37:00来源:鲁中晨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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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第二轮户籍制度改革启动,淄博将取消购房面积、就业年限等落户限制。淄博市公安局户政人员告诉记者,目前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正在筹建集体户,接纳符合上述条件的落户人员。

  据鲁中晨报消息 淄博第二轮户籍制度改革启动,淄博将取消购房面积、就业年限等落户限制。今天,淄博市人民政府公布《关于全面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从10月1日起,只要在淄博购买房屋,无论面积多大都可以落户成为市民;而不必买房,只要在主城区范围内有合法租赁房屋并有合法稳定职业的,也可以落户成为淄博市民。
  取消购房面积限制
  记者了解到,此次户籍制度改革将统筹考虑淄博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资源环境等综合承载能力,把城市建成区和县城作为吸纳农业转移人口的主要载体,取消购房面积、就业年限等落户限制,优先推进在城镇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和合法稳定职业的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逐步推进在城镇化进程中实现非农就业的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宽松接纳到淄博投资、经商、务工的外来人口转移落户。
  到2020年,平均每年增加城镇常住人口12-15万人,主城区常住人口达到100万人以上,全市城区(县城)常住人口达到300万人以上。
  记者从淄博市公安局户政处了解到,2013年4月1日起实施的户籍新政(注:淄博第一次户籍改革)要求,市外人员购房落户淄博,房屋建筑面积需要达60平方米以上,并取得土地证、房产证书。此次户籍制度改革取消了购房面积的限制,只要市外公民通过合法途径购买、自建、继承房屋迁入淄博市内的,都可落户淄博,房屋建筑面积没有限制。
  不购房也可落户
  意见中规定,本市户籍人员,凡在城市建成区、县城和建制镇范围内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或合法稳定职业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按常住地登记户口原则自愿迁移。
  本市以外户籍人员,凡在本市主城区以外的城市建成区、县城和建制镇范围内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或合法稳定职业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在实际居住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在主城区范围内有合法稳定住所(不含租赁)或合法租赁房屋并有合法稳定职业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在实际居住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相较于2013年4月1日实施的户籍政策,此次户籍制度改革取消了就业年限的限制。
  镇办将建集体户
  意见中规定,在城市建成区、县城和建制镇范围内尚未有合法稳定住所,但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或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并依法纳税的,或者具有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专科及以上学历证书或高级工及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本人可申请落户用工单位集体户或区县人力资源市场集体户或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外来务工人员集体户。
  淄博市公安局户政人员告诉记者,目前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正在筹建集体户,接纳符合上述条件的落户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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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审编辑:余梁

责任编辑: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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