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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赔偿不能乱开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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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青年报   2002-07-02 10:13:02 sdqnb20020702

  □马丽萍
  小张与老程因琐事由当众辱骂发展为厮打,小张年轻占了上风。
吃了亏的老程一纸诉状告上法庭,要求小张赔偿医疗费300元及精神
损失费1万元。法庭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责令小张当庭赔礼道歉,
并按责任比例赔偿医疗费200元。老程因无证据证明其精神受到损害,
精神损失费的诉讼请求被法院驳回,并因此承担了本案大部分诉讼费。
  点评:精神损害赔偿是利益损害而要求不法侵害者予以一定的经
济赔偿权利。近年来,随着人们对自身价值、生命与健康的理解及法
制意识的提高,精神损害赔偿已成为热门诉讼,但由于我国精神赔偿
制度的立法相对滞后,审判实践中,人民法院只能根据受害人的精神
损害程度、侵权人的过错、侵权行为的性质和具体情节、侵权造成的
影响以及当地生活水平等综合因素由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大量的案
例表明,精神损害赔偿案多数不能胜诉或完全实现起诉标的,特别是
因侵权致使精神损害,情节轻微的,法院一般不予支持。我国法律规
定诉讼费是依据起诉标的按比例收取,较高的诉讼标的也就意味着较
高的起诉费用。因此,当事人应从自身案件实际情况出发,请求精神
损害不能乱开价,否则可能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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