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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罚款依据何在?

2004-01-16 04:39:33 

“偷”了两支圆珠笔 送货员被罚500元

  某送货员出超市时“带了”两支圆珠笔被超市发现后,超市最终
对其处以500元的罚款。针对此事有关人士认为,超市应该按照正常
途径对其进行处理,500元罚款的处理既不合理也不合法。
  读者投诉:据省城市民张先生讲,1月12日下午,济南某公司送
货员在给济南经二路西段一家大型超市送完货后,进超市买了部分物
品。结账后,超市工作人员发现送货员的衣服口袋里有两支还未结账
的圆珠笔,超市有关部门将送货员扣留后提出要对他进行2500元的罚
款。最后,送货员所在的公司出面后,交上了500元罚款将送货员领
走。
  记者调查:昨日下午,记者找到了该超市主管单位的策划部。一
名姓金的负责人针对此事答复,根据超市的有关规定,若普通顾客偷
窃超市物品被发现,将会被处以商品价格5—10倍的罚款。至于送货
员偷了两支圆珠笔为何被罚500元,金某称那是因为他们与供货商有
协议,协议中有对送货员在送货过程中偷窃商品的处罚规定,但好像
并没有具体的处罚标准。
  处理参考:省城一名法律界人士认为,送货员既然是在送完货后
再进超市购物,超市就应将其视为普通顾客。我国《行政处罚法》规
定,行政处罚应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而超市无权罚款。商家绝不能以非法手段对待小偷或擅自处罚顾客,
而应将小偷送到公安机关,并可就相关损失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
求小偷赔偿。   本报记者 王高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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