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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债还错主 再还一份

2003-10-11 07:43:30 

  本报济南10月10日讯 (通讯员 赵岭 记者 刘春雷)欠钱还债,天经地义。可还钱时还错了主咋办?平阴法院判决:向真正的债主再还一份。
  2002年8月13日、9月3日,刘某卖给周某煤炭两车,周某出具7390元、6100元欠条2张,后周某分两次付给刘某款1·11万元,欠2390元。后来,毛某称与刘某是合伙关系,周某认为既然毛某与刘某是合伙关系,就将上述欠款2390元还给毛某。但当刘某知道此事后向周某索要欠款时,就向周某解释:自己并非与毛某为合伙关系,所欠的钱应还给自己才对。但周某坚持认为自己已还了一份欠款,不能再还,应由毛某与刘某结算此款而拒绝了刘某的付款请求。刘某遂将周某告上法庭,周某将毛某拉到法庭申请其作为案件第三人,毛某仍称自己与刘某系合伙且有权收取合伙债权。
  法庭经审理认为,虽毛某与周某均称此欠款已付毛某,且认为毛某与刘某系合伙关系,但均无证据证实,刘某又不予认可,故无法认定合伙关系存在。毛某收此欠款没有合法依据,周某与刘某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并未消失,仍应履行偿付义务,据此判决周某向刘某偿还欠款239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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