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济南7月1日讯 (记者 田连锋 实习生 王介民 通讯员 云法)由于丈夫多年来在外与其他女子有染,家住济南市历下区的 贾某利用偷录下的录音证据,将丈夫告上了法庭。除要求离婚外,贾 某还提出了一个特别的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5000元。日前,历下 区法院审结了此案,并适用离婚过错赔偿原则支持了贾某的诉讼请求。 去年4月28日,修订后的新婚姻法正式颁布施行,在新婚姻法中, 我国首次确立了离婚过错赔偿制度。根据该法第46条的规定,有配偶 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在离婚时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在该案中,原告贾某与被告李某均系济南市民,两人于1978年结 婚,婚后夫妻感情尚可,但自1997年开始,双方的感情发生了变化。 原告贾某在诉状中称,自1997年始,被告就与其他女子有不正当的两 性关系,并开始对原告、孩子及家庭不负责任。因考虑到夫妻感情及 孩子,原告未计较被告的过错,并对其进行劝解,但被告此后仍不思 悔改,继续与第三者往来,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因此,原告诉请离婚, 并要求法庭适用过错赔偿原则,判令被告赔偿精神损失费5000元。 为此,贾某向法院提供了4盘偷录的录音带作为证据,这些录音 带详细记录了被告李某与第三者发生性关系的经过及对话。 经审理,法庭最后采信了原告贾某提供的录音证据,并认为,导 致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的主要过错在被告李某,李某在婚内与他人发 生性关系给原告造成了精神伤害,理应对此承担过错责任。据此,法 庭判令双方离婚,在财产分割上,法庭依据照顾女方及无过错方的原 则对原告作了有利的判决,并依据过错赔偿原则,判令被告赔偿原告 贾某精神损失费3000元。 据悉,这是我国新婚姻法颁布施行以来,省城法院审结的首例离 婚过错赔偿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