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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录证据告倒花心丈夫

2002-07-02 18:04:39 

省城首例离婚过错赔偿案无过错方获赔

  本报济南7月1日讯 (记者 田连锋 实习生 王介民 通讯员
 云法)由于丈夫多年来在外与其他女子有染,家住济南市历下区的
贾某利用偷录下的录音证据,将丈夫告上了法庭。除要求离婚外,贾
某还提出了一个特别的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5000元。日前,历下
区法院审结了此案,并适用离婚过错赔偿原则支持了贾某的诉讼请求。
  去年4月28日,修订后的新婚姻法正式颁布施行,在新婚姻法中,
我国首次确立了离婚过错赔偿制度。根据该法第46条的规定,有配偶
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在离婚时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在该案中,原告贾某与被告李某均系济南市民,两人于1978年结
婚,婚后夫妻感情尚可,但自1997年开始,双方的感情发生了变化。
原告贾某在诉状中称,自1997年始,被告就与其他女子有不正当的两
性关系,并开始对原告、孩子及家庭不负责任。因考虑到夫妻感情及
孩子,原告未计较被告的过错,并对其进行劝解,但被告此后仍不思
悔改,继续与第三者往来,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因此,原告诉请离婚,
并要求法庭适用过错赔偿原则,判令被告赔偿精神损失费5000元。
  为此,贾某向法院提供了4盘偷录的录音带作为证据,这些录音
带详细记录了被告李某与第三者发生性关系的经过及对话。
  经审理,法庭最后采信了原告贾某提供的录音证据,并认为,导
致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的主要过错在被告李某,李某在婚内与他人发
生性关系给原告造成了精神伤害,理应对此承担过错责任。据此,法
庭判令双方离婚,在财产分割上,法庭依据照顾女方及无过错方的原
则对原告作了有利的判决,并依据过错赔偿原则,判令被告赔偿原告
贾某精神损失费3000元。
  据悉,这是我国新婚姻法颁布施行以来,省城法院审结的首例离
婚过错赔偿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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