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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场引入“反性骚扰条款”力图从源头防范

2012-05-10 10:05:00     作者: 樊曦 齐中熙    来源: 新华网  我要评论

关键词: 职场 用人单位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特别规定
[提要] 中国日前全文播发了由国务院颁布并实施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兰青表示,“性骚扰作为性歧视的形式,已成为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进行专门规定,主要是从源头上去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不良影响”。

  中国日前全文播发了由国务院颁布并实施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国全国妇联权益部副部长兰青9日表示,《特别规定》的一大亮点就是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预防和制止在工作场所对女职工的性骚扰。

  兰青表示,“性骚扰作为性歧视的形式,已成为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进行专门规定,主要是从源头上去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不良影响”。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共有16条,其中第11条明确规定:“在劳动场所,用人单位应当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在1988年国务院发布《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中,还没有“性骚扰”这个概念。

  “近些年来,关于职场性骚扰的案例频繁被曝光。性骚扰的发生一般比较隐蔽,而且多发生于上下级之间,它给女职工带来精神上的恐惧、焦虑等巨大的精神压力,严重地影响了女职工的身心健康,给正常劳动带来障碍,直接影响女职工劳动权益的实现。”兰青说。

  她告诉记者,从全国妇联受理的投诉来看,有关工作场所性骚扰的投诉量虽然不大,但是案件的具体情节一般较为恶劣。有些女性因为不堪忍受同事或上司骚扰,不得不辞职离开工作岗位;有的向单位投诉后不仅得不到保护,反而遭到歧视和打击,还有一些因为担心受到打击报复而选择沉默。

  在中国以往的立法中,《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条明确了“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

  目前,中国31个省区市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办法中都有关于反对性骚扰的规定。其中,23个省区市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办法还明确了性骚扰的定义。如北京就规定,“禁止违背妇女意志,以具有性内容或者与性有关的语言、文字、图像、电子信息、肢体行为等形式对妇女实施性骚扰”。

  “性骚扰”一词在上个世纪90年代初被引入中国。1992年,联合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委员会通过了关于针对女性暴力的第19号一般建议,号召各国采取措施保护妇女免受性骚扰,并认为性骚扰是一种暴力。

  中国内地首例“性骚扰案”2001年底发生在中国最古老的城市之一——西安。当时,一位30岁的国有企业童姓女职员向法庭指控她的上司对她进行了性骚扰。但中国首例受害者胜诉的“性骚扰案”发生在两年后的武汉,2003年,武汉市女教师诉上司性骚扰成为中国首例性骚扰原告胜诉案。

  “1988年,中国女职工有5036万人,目前发展到1.37亿人,占职工总数的42.7%,不仅人数大幅增加,随着时代的发展,劳动关系也呈现多样化、复杂化,给女职工的权益保护带来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全国总工会副主席、书记处书记张世平说。

  兰青说,性骚扰具有隐匿性和突发性的特点,存在难定性和难取证等问题。因此,用人单位在预防和制止方面非常重要。她建议,用人单位要落实可以从几个方面着手:

  在企业广泛宣传女职工保护的法律法规,把防止职场性骚扰纳入单位规定,明确哪些行为属于性骚扰的范围,形成预防和制止性骚扰的氛围;

  建立有效举报途径和程序,接到举报后,首先要确定性骚扰的是否事实存在,如果存在,必须给予严厉单位内部处理;

  建立必要的监控设施,如在电梯、楼道位置安装摄像头、建立开放式工作场所,同时提倡加强自我防范等。

  “《特别规定》列入‘反性骚扰’条款,就是期望借此从源头上防止对女职工的性侵害。下一步,还将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落实好女职工权益的保障工作。”张世平说。(记者 樊曦 齐中熙)

刘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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