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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假“和尚团”围攻公安局案21人被判刑

2010-12-25 17:10:00    作者:王冬梅   来源:正义网  

本案21名被告人。

第一被告人赵国政在为自己辩解。

本案公诉人。

  正义网内蒙古12月25日电(记者 王冬梅) 因妨害公务、聚众冲击国家机关、寻衅滋事,曾经在内蒙古西部猖獗一时的“和尚团”日前被绳之以法。12月23日,内蒙古包头市石拐区法院对21名“假和尚”公开宣判。

  2009年10月,河南省平顶山市宝丰县农民赵国政和其子赵继广注册“宝丰晓丹武术表演团”,召集同乡及亲友180余人,有组织地流窜陕西、宁夏、内蒙古、河北等省区34个县市,假冒河南嵩山少林寺僧人(俗称假和尚)、以武术表演的名义、以假发功治病为手段,销售假佛珠、假膏药等物品牟取暴利。2010年7、8月间,他们在内蒙古自治区西部部分盟市连续冲击高速公路收费站和基层公安机关,用暴力方法阻碍公安干警执法,造成公路收费人员和公安干警多人受伤,以及国家财产不同程度的损失。

  判决书认定,被告人赵国政组织60余人强闯包头市固阳县公安局,使用暴力、威胁方法,强行带走被调查人员,严重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被告人赵继广、张俊伟、贾坤峰在通往固阳途中组织违法人员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人民警察正常执行公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被告人赵国政、赵战国、赵国峰、楚跃功、石会通聚众冲击锡林郭勒盟镶黄旗新宝拉格镇派出所,打砸派出所设施、殴打派出所民警,造成派出所十日无法办公,其行为已构成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被告人赵继广、张俊伟、贾坤峰等16人伙同其他违法人员途径包头市石拐区大德亨收费站时,拒交过路费、强闯收费站、随意殴打收费站及路政工作人员,造成3人轻微伤,打砸路政车辆及路政岗亭,损失1860元,造成收费站工作秩序混乱,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悉数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

  在庭审期间,赵国政、赵战国、赵国峰、赵继广、张俊伟、贾坤峰等8名组织领导和积极参与冲击国家机关和寻衅滋事行为的被告人分别为自己做了辩解,其中赵国政辩称,其他人都是基于乡情、亲情、朋友关系自发去公安机关派出所的,不是自己组织去的。其他13名被告人则表示认罪,只是表示自己是初犯,文化程度低,无知不懂法,请求合议庭从轻处罚。

  法院认为,本案系复杂的共同犯罪,根据证据,结合全案案情和各被告人的地位和作用,能够认定赵国政为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行为的决定者、组织者、协调者,对其应以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的首要分子处罚;赵战国等四人为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行为的积极参与者,应以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的积极参与者处罚;赵继广、张俊伟、贾坤峰为寻衅滋事行为的决定者、组织者、协调者,应认定为该罪的主犯;其他13名被告人在整个寻衅滋事的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对被告人赵国政应以妨害公务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数罪并罚;对被告人赵继广、张俊伟、贾坤峰以寻衅滋事罪、妨害公务罪数罪并罚。

  该案审判长、包头市石拐区法院院长刘天祥在判决中指出:本案被告人的行为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危害,破坏了人民群众对佛教的崇敬和尊重,破坏了社会的诚信体系,这些精神上、文化上的危害远胜于物质层面的危害而且负面影响更加深远。宝丰“和尚团”足迹遍布全国各地,他们通过欺骗手段坑害百姓,被告人所到之处,给当地社会治安带来了很大影响,对当地社会秩序造成极大损害。而且每当他们的行为受到依法管理和约束,他们就公然与公安机关抗衡,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因此对该案的首要分子应依法从重处罚。同时根据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刑事政策,对该集团的从犯以教育为主、以惩罚为辅的原则,依法从轻处罚。

  法庭最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分别判处赵国政等8名主要犯罪分子11年到3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分别判处其他13名被告人拘役5个月。

  一审宣判后,赵国政等4名被告人当庭表示上诉。

杨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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