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7月实施 设四个等级

2015-05-28 08:24:00来源:鲁北晚报作者:穆晓娜

  □晚报记者 穆晓娜

  通 讯 员 潘人豪 吕晓晨

  晚报讯 5月27日,记者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获悉,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牵头,联合市食品安全委员会相关成员单位共同出台了《滨州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鼓励社会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管,为百姓舌尖上的安全增添有力保障。

  记者了解到,《办法》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市民举报食品领域违法行为根据等级不同可获数额不等的现金奖励。

  据介绍,该《办法》适用于发生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受理、督办或者直接参与调查处理的,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食品进出口等环节的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举报案件。其中,《办法》中规定的奖励举报范围包括十一大类。

  >>>十一大类食品违法行为可举报

  (一)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过程中,使用违禁药物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或未按国家有关药物安全使用规定使用的。

  (二)使用非食用物质和原料生产食品,违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或者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的。

  (三)收购、加工、销售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动物肉类及其制品,或者向畜禽及畜禽产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

  (四)加工销售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肉类,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肉类制品的。

  (五)生产、经营变质、过期、混有异物、掺假掺杂伪劣食品的。

  (六)仿冒他人注册商标生产经营食品、伪造食品产地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食品生产许可标志或者其他产品标志生产经营食品的。

  (七)违法生产加工、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或者违反法律法规及食品安全标准规定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

  (八)未取得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而私屠滥宰的。

  (九)逃避检疫屠宰动物或出售、调运动物产品的。

  (十)应取得而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餐饮服务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等证照或省级主管部门批准核发的其他证照,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

  (十一)其他涉及食用农产品、食品和食品相关产品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举报奖励设四个等级

  记者了解到,被举报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由有关部门按照违法案件涉案货值金额的一定比例奖励举报人。

  一级奖励,举报情况与查办事实完全相符,积极协助现场调查,能够详细提供违法事实关键证据和票据,按该案涉案货值金额的7—9%奖励举报人。

  二级奖励:举报情况与查办事实基本相符,协助查处工作,举报现场物证、书证及其他有效证据齐全,按该案涉案货值金额的4—6%奖励举报人。

  三级奖励,举报情况与查办事实大致相符,仅提供违法线索,协助查处工作,按该案涉案货值金额的2—3%奖励举报人。

  四级奖励,仅提供案件线索,不直接协助查处工作,经查证属实,按该案涉案货值金额的1%奖励举报人。

  此外,按照涉案货值金额的一定比例进行奖励,奖励金额少于100元的,给予100元奖励。对于举报违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生产假冒伪劣食品的地下“黑窝点”、“黑作坊”,以及违法生产经营单位内部或者食品行业内部的举报人员,在原来基础上提高一个奖励等级。

  >>>各部门按职责分工接受举报

  《办法》中对具体受理举报部门还进行了详细划分。食品安全监管和公安部门指定专人负责举报受理,并分别公布举报电话及其举报方式或途径,明确举报的受理范围。

  农业、海洋与渔业、畜牧兽医部门受理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环节违法行为举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受理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食品流通环节及餐饮服务环节违法行为举报;畜牧兽医部门受理生猪屠宰环节违法行为举报;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受理食品进出口环节违法行为举报;公安部门受理涉嫌食品安全犯罪行为举报。

初审编辑:马鑫

责任编辑:李丽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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