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禁放烟花爆竹 喜庆活动也不行

2017-04-12 14:02:00来源:大众网作者:张娜

    大众网济南4月12日讯(记者 张娜)12日,市十六届人大一次会议主席团第四次会议听取并审议通过了议案审查委员会关于代表所提议案审查情况的报告。其中,历下代表团刘永海等13名代表所提第28号议案《关于通过立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议案》列为大会唯一议案。

 《关于通过立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议案》指出,济南大气污染防控的严峻形势和市民对生态环境的关注,对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呼声日渐高涨;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人民群众对传统节日的庆祝方式,逐渐多样化,燃放烟花爆竹的现象逐渐减少;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也有利于“453工作体系”中防霾治霾攻坚任务的完成,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群众基础和客观条件已经形成。同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能大大降低由此所造成的人员伤害、火灾等安全事故的发生率。该议案提出制定地方性法规,并附有《济南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草案)》,案由充分、案据全面,方案切实可行。为此,议案审查委员会审议后,建议将其作为大会议案处理,会后列入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由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办理。

  《济南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草案)》提出:禁止在历下区、市中区、天桥区、槐荫区、历城区、高新区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禁止在长清区、章丘区、平阴县、济阳县、商河县县城区域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在市环保、气象部门发布重污染气象以上预警情况下,本市范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本市范围内禁止生产烟花爆竹。本市禁止燃放区域内,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销售、储存烟花爆竹。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应当经公安机关许可,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宾馆、饭店和提供婚庆服务等经营者承办喜庆等活动的,应当向消费者书面告知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劝阻违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经劝阻无效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

    《济南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草案)》需要经过必要的法定程序后才能正式公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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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孙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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