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山东新闻

“水浒游地名案”梁山胜诉

  • 2007-07-24 07:04:19
  • 作者:温 涛 蒋典国  马文青 李继保
  • 来源:SRC-5353
  • 新闻论坛
  • 我要评论
  法院一审判决 梁山胜诉获赔50万元,被告不服准备提起上诉

追踪报道
“越位”讨案款未获支持
法官释疑:只因不是案中人
 
  17日,本报刊登了《法院扣案款 十年没发完》之后,记者继续关注此案的进展,并找到原来主办此案的法官徐先生,进一步了解该案件的真实情况。
  徐法官在核查完卷宗资料后,详细向记者介绍了案件情况:1996年7月12日,法院受理了原告济南华运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濮阳公司(以下简称华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忠良)诉莘县拖拉机站借贷101400元纠纷案,委托代理人张书华代表原告出庭,其代理权限为:代为诉讼、调解、和解、上诉。法院于1996年9月5日作出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莘县拖拉机站返还原告华运公司借款本金101400元。但是因为原被告双方所签借贷协议违反了金融法规,属于无效行为,因此法院于1996年9月11日作出了民事裁决书,对华运公司已非法收取的利息16000元予以收缴。
  徐法官指出,1997年因莘县棉纺织厂兼并原莘县拖拉机站并承担债权债务,法院就从莘县棉纺织厂执行上述案件款101400元,法院从该款项中扣除收缴利息16000元后,应给付华运公司其余案件款85400元。他告知委托代理人张书华通知原告王忠良本人来莘县法院结算案款。但因王忠良一直未来法院领取案件款,1997年6月30日由委托代理人张书华经手代为领取案件款65400元,并出具盖有华运公司印章的收款收据。其余20000元案件款,法院多次催促委托代理人张书华通知王忠良本人来莘县法院结算案件款,王忠良一直未来领取案件款,由委托代理人张书华于2005年2月4日代收案件款10000元,2005年8月9日代收案件款4000元,承诺转交王忠良并出具华运公司收款收据。后因张书华死亡,也未能提供华运公司收款收据,该案至今余案件款6000元,王忠良随到随领。
  在徐法官提供的《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1996)莘经初字第100号上,记者看到了相关内容。“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所签订的借款协议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属于无效行为……被告莘县拖拉机站返还原告济南华运汽车配件公司濮阳公司借款本金101400元。”
  徐法官特别指出,杨春华的丈夫张书华不是本案当事人,而是原告华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此案与杨春华(或张书华)无任何债权债务关系。张书华因病死亡后,其代理权也就自然丧失,而不能由其妻杨春华或儿子张磊继承。

肖辉杰

请您留言

登录名
密 码 匿名发表

查看所有评论

不是大众网会员,欢迎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