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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老头无奈的“行政诉讼”
2002-08-30 00:00:00 作者:李菁莹 

    王灼,南昌飞机制造公司的退休工程师,长期患有神经衰弱症,特别怕吵,可偏偏生活在噪音之中。王老先生住在入公司宿舍区的必经之道,他形容周围环境———整日“有旧彩电、旧冰箱卖啵”、“有旧空调、冰柜卖啵”的叫卖喇叭声不绝于耳。近两年来,此队伍不断扩大,磨剪子、修伞、修煤气灶和各行各业的小商小贩都换上了高音喇叭上门服务了,尤其到了双休日,从早到晚川流不息。此起彼伏的喇叭声,一声一声穿入耳膜,常被叫得心惊肉跳、心烦意乱,不得安生。

    王灼深困于这些生活噪音,从1998年始,就不间断地向公司呼吁、建议,但“没人将此当回事”。王灼甚至自告奋勇地义务管理过半年,但这些都非长久之计。

    王灼查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44条规定: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噪音的方法招揽顾客。第60条规定:违反本法第44条第1款规定,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

    据此法律条文,王灼认定:管理噪音是公安机关义不容辞的职责之一。

    今年4月24日,王灼来到了南昌市东湖区法院,以“不作为”起诉南昌市公安局,提出两个问题:一是高音喇叭扰民;二是机动车黑烟污染。5月9日,法院告知王灼:必须先向对方主张过权利,经两月而无结果才能起诉对方。因为王未直接向公安局提出过此问题,因此尚不具备起诉公安局的条件。

    王当即表示撤诉。然而让王灼气恼的是,法院在未立案的情况下,仍然收了130元诉讼费,而其中部分诉讼费给的竟是邮局“特快专邮”的发票。

    苦闷了两个月后,王灼决意再度振作起来。7月25日,王拿着法律条文去了市公安局,见到了信访办主任,可主任说,这事该由城管或者市“双创办”(创花园城市、创文明城市办公室)来管,他们管不着!

    7月26日上午10时,王灼来到市“双创办”。王灼回忆,当时办公室有4人,一女的伏在桌上打瞌睡,其余的在看报。王灼对着近处的一位高个说话,但“他一付冰冷和懒得理睬的神气,站在他身边说了好一会儿话,他连头也不抬一下”。王灼生气了,质问他:我在这里跟你谈问题呢,你却看报,合适吗?这时,另外一名同志才过来,告诉他:首先,此事管过,不是没管,但因其流动性大,管理有难度;其次,还是应该由公安局来管,因为“双创办”是个临时性机构,是政府抽调人员组成的。

    再三考虑之后,王灼决定找市政府,市政府总没法推诿了,他是“总管家”呀!先到秘书室,被告知该去接待室,然后被保安带到信访室,最后又被转回到接待室,王灼递上了材料,被告知等待回音。

    时间又快过去一个月了,王灼没有收到任何回音,每天依然生活在忍无可忍的生活噪音之中。  

 

编辑: yangsh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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