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 山东 体育 娱乐 女性 购物 财经 幽默 评论 书画 博客 旅游 图片 论坛 房产 汽车 教育 健康 商桥 打折 十一运会官网
 大众报系: 大众日报 农村大众 齐鲁晚报 生活日报 鲁中晨报 半岛都市报 经济导报 城市信报 青年记者 成长先锋 新闻书画网 国际日报山东版 南美侨报山东版
 当前位置:首页>维权>社会特稿
站内搜索:
法学专家四论脑死亡 新标准是否标准?
2002-09-02 00:00:00 作者: SRC-7

  当人因脑外伤、脑肿瘤、脑血管疾病等呈现脑死亡就可认定此人死亡,这一标准完全不同于传统观念中的呼吸和血液循环功能的停止标准。人命关天,“脑死亡”一提出就引起了社会的关注。有法学界专家认为:“生死问题”必然影响到社会道德、伦理观念及法律制度的变化,对待“脑死亡”要谨慎。

    “脑死亡”冲击传统观念

    据了解,所谓“脑死亡”就是指当事人如果出现脑死亡,不论是否还有呼吸和心跳就表明此人已死亡。但在目前法律和临床上,许多人认为这是有悖日常观念的。因为人们一直以呼吸和血液循环功能的停止作为生命终止的标准,而这一观念已渗透影响到人的观念和社会的各项制度中。

    中国政法大学法理学教授舒国滢认为,如果实行了“脑死亡”,势必对社会观念产生很大的冲击。首先,“脑死亡”必然在社会文化认识上产生冲击,出现传统意义上的死亡、法律层面的死亡和“脑死亡”产生认识冲突。其次,在社会制度方面,也影响到法律内涵的冲突。

    一些“伤害”将成“死亡”

    舒国滢认为,在法律方面,影响最多的是对于伤害与死亡的界限问题,如果实行“脑死亡”,对于法律中的死亡要重新界定。比如“重伤”或者“杀人未遂”而出现的“脑死亡”就可能成为“伤害致死”“杀人既遂”等。

    这些影响,也会具体地反映到每个人的生活中。在家庭关系中,如果一方已被宣布“脑死亡”,虽然他的心仍在跳动,仍在呼吸,但是他的亲属就可以开始继承他的财产,他的配偶就可以不必经过离婚手续而与他人结婚。

    “脑死亡”有谋杀患者之嫌

    在医疗方面,在患者处于“脑死亡”后医生就可以宣布患者死亡,以减少对医疗资源的浪费以及患者家属的精神痛苦。另外,还可以将仍能使用的患者器官及时进行移植,以供给其他患者。舒国滢教授认为,这里同样存在风险,如果患者家属与医生有某种协议,就可以很容易地谋杀患者。

    “脑死亡”立法应谨慎

    舒国滢教授认为,现在主张“脑死亡”的主张基础不外乎以下几种,但主要是为了“减负”。一是减少医疗资源的浪费,减少患者家属与社会的治疗压力。二是降低患者本人的痛苦,让患者“死”得有尊严。三是更多地为社会谋利,在“脑死亡”后患者的身体器官可作为他有治疗的替代器官。

    但是,这些理由非常勉强,特别是为社会谋利就引出一些问题:“什么样的生命是应该得到保护的?”“能不能以结束一个价值低的生命以维持另一个生命?”等等。

    舒国滢说,不能以价值来决定一个生命要不要存在。由于“死亡”对一个人来说特别重要,可能影响他对自己本身的认识;对社会而言死亡标准的变化也会产引起价值观念、法律制度的变化,所以,在当前情况下,“脑死亡”的立法应谨慎。(晨报记者赵中鹏)

 

编辑: yangshu
大众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1、大众网所有内容的版权均属于作者或页面内声明的版权人。未经大众网的书面许可,任何其他个人或组织均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大众网的各项资源转载、复制、编辑或发布使用于其他任何场合;不得把其中任何形式的资讯散发给其他方,不可把这些信息在其他的服务器或文档中作镜像复制或保存;不得修改或再使用大众网的任何资源。若有意转载本站信息资料,必需取得大众网书面授权。
2、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大众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3、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大众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4、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30日内进行。



·






 
报业集团 - 版权声明 - 广告业务 - 联系方式
Copyright (C) 2001-2007 www.dzwww.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大众报业集团主办 Email:xinwen@dzwww.com
鲁ICP证:000100号 经营许可证:鲁B2-2006103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