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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始皇陵的诉讼
2002-09-04 00:00:00 作者:苏敏 

    长久以来,文物部门与旅游部门的重重积怨,这次终于选择到法院爆发:怎样保护老祖宗留下的文物,如何善待世界遗产?

    今天上午,颇受媒体关注的陕西秦始皇陵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状告中国文物报社一案,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正式进入“交换证据和质证”阶段。

    记者赶到法院,被告知“不允许旁听”。从上午9点多开始,两家律师“交换证据和质证”至下午1点多结束。

    这是国内首例围绕国家级重点文物保护与开发引起的案件,也是中国文物报首次因监督文物保护而当上被告。

    事情的起因是:2002年3月8日,《中国文物报》刊登了署名“秦文”、题为《救救秦始皇》(简称“救文”)的读者来信,称陕西秦始皇陵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自1998年以来,在经营开发秦始皇陵的过程中,未经文物管理部门的批准,擅自扩建陵路、修建违章建筑、开展西安市民认领石榴树等活动,对文物造成破坏。4月5日,该报又刊登署名“宋尚文”一封读者来信《为何有法不依》(简称“为文”),对《救救秦始皇》一文所反映的内容进行呼应,对破坏文物的行为表示愤慨。

    “救文”中,列举有关原告在开发秦始皇陵中“违法”情况。如“该公司无视秦陵文管所的存在,未报有关部门批准,又擅自对秦陵核心文物保护区进行开发改造”、“该公司在陵区绿化工作中,违反陕西省文物局关于绿化工作批准文件的规定”、“该公司在整修秦始皇封土覆斗台工程中,擅自变更施工方案,扩建登陵路……严重破坏了秦始皇庄严肃穆的风貌”、“该公司又擅自在秦陵陵山上的林区防火烧荒,致使陵山西侧两处起火,火焰高达3米,幸亏当地消防部门及文物保护部门的及时扑救,才未酿成大祸”。

    7月26日,中国文物报社接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起诉状。陕西秦始皇陵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以两封读者来信报道内容失实、侵犯名誉权为由,状告中国文物报,要求赔偿商誉损失500万元人民币,要求中国文物报刊登赔礼道歉文章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中国文物报社认为:“接到读者来信后,本报进行了一系列的调查工作,确认读者来信的内容完全属实。面对全国文物系统惟一的专业性、权威性媒体,中国文物报有责任、也有义务为保护国家文物免遭破坏做出自己的努力,加强舆论监督。”

    该报提出的法律依据是《文物保护法》第11条:“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同意”,以及《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第15条的规定:“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国家文物局认为有必要由其审查批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计划和设计施工方案,由国家文物局审查批准。”据此,认为被告的行为是行使了正当的舆论监督职能,刊登的文章内容符合事实,没有侵犯原告的名誉权。

    中国文物报一方强调,原告在其经营过程中,完全不顾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针对秦始皇陵这一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均不依法向国家文物局履行报批手续,擅自开发、建设,严重破坏了秦陵地区的整体环境风貌。

    此外,被告还称原告“擅自收购文物、修建大型建筑、未经有关部门审核自行设置秦陵墓碑及标志牌不符合国家规范,致使秦始皇陵面目全非”。

    中国文物报代理律师岳成和陈韶光说:“原告的诉讼请求既没有事实依据,也没有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下午,记者见到秦始皇陵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代理律师韩永安,得到今年5月29日对中国文物报的“起诉状”。

    针对中国文物报“救文”中“为方便游人蹬踏祖坟擅自在封土四周动土修路,甚至开辟马道,使游客可以骑马登上陵顶”、“未经任何有关部门审核的情况下,自行设置了秦陵墓碑”、“还多次在陵山上放火烧山,几次酿成火灾……火焰高达3米,幸亏当地消防部门及文物保护部门的及时扑救,才未酿成见大祸”等等批评,韩永安律师表示:“都是无中生有的中伤。”

    韩永安律师拿出一摞材料,说秦始皇陵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从1998年开始开发管理秦始皇陵景点,并出示陕西省文物局该年3月3日第6号“关于实施秦始皇陵园绿化”的批文和西安市3月2日的批文,其中有“但现在的周围环境与此很不协调,需着力整治”字样。

    他认为,该公司是履行合法注册登记手续正当经营的国有企业,又出示陕西省文物局(2000)61号“关于更新秦始皇陵墓群的批复”:“同意更新秦始皇墓标志碑”。他说,那个“马道”其实是便道,从前就有;为方便游人,修了厕所和凉亭,文章里称的“登陵路”也早就存在。

    对于“放火烧山”和“擅自收购文物”,韩永安律师展示了当地农民和消防支队出具的情况证明材料,说“我们收的是当地到处都有的石质‘五角陶罐’,属于秦代的下水管道,农民在家用它垫东西。我们把它们在陵园内展览,陕西省文物局局长张延浩1998年还指导过”,并以张局长当时的照片为证。

    据秦始皇陵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陈安堂介绍,被批准成为世界遗产的表述应是“秦始皇陵,含秦兵马俑”,秦始皇陵今年4月被国家旅游局评为国家级4A景区。目前门票每张26元。

    该公司在诉状中认为,中国文物报文章大量使用煽动性和撰写人主观倾向色彩的描述、议论,如“面目全非”、“惨不忍睹”、“骇人听闻”、“极其恶劣”、“严重后果”、“惨遭蹂躏”等,第2篇文章“又一次将原告的正常经营活动诬蔑为破坏文物的行为,误导不知情读者产生更进一步的不良评价,加重了对原告名誉的侵害”。

    中国文物报代理律师陈韶光电话中对记者说,事务所曾在8月26日邀请部分专家进行研讨。专家认为,“作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秦始皇陵,在文物保护单位范围内进行的建设项目应上报国家文物局批准”,“以为把它弄得很漂亮,就是保护。但从文物的特殊性来说,就是破坏性行为”。

    据悉,研讨中有这样的观点:“保护才是硬道理”,而非“门票就是硬道理”。

    秦始皇陵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代理律师韩永安则强调:“这是旅游部门和文物部门之间头一次打官司。是消极保护还是积极保护,哪一种保护更符合文物的实际,这次是个交锋。”

    他认为这种矛盾在全国到处有,例如“水洗三孔”、“定海毁城”等事件:“一些景点在文物单位一家管的时候,问题就没有吗?当隶属关系变了,问题就出来了。维持原状就是保护吗?到底是要确定什么时间点的原状?是要它2000年前的样子,还是100年前的样子?”(本报北京9月3日电)

 
 
  

编辑: yangsh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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