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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状告上访农民 关注县委书记"官告民"案
2002-09-09 00:00:00 作者:本报记者 黄广明 实习生 袁进涛 

    ■事件

    “这事咱们还是在郑州谈吧,我不想把它带到新的工作岗位。”8月25日,朱恒宽在电话中说。

    “这事”让他心烦已久。46岁的朱恒宽现任河南省长葛市市委书记,8月14日刚刚上任。在此之前,他在焦裕禄曾工作过的河南省兰考县任县长、县委书记达5年。

    就在离开兰考前不久,7月17日,朱恒宽做出了一件破天荒的事——以“诽谤罪”为由起诉(刑事自诉)一位上访农民。

    被起诉的农民叫何保安,兰考县架子乡何庄村人。在《刑事诉状》中,朱恒宽称,2002年7月15日,被告人何保安率领本村村民数十人来到省委门口,打出随身携带的条幅,诬蔑自诉人朱恒宽放纵杀人,并要求有关部门以渎职、玩忽职守为名“惩处”自诉人,这种诽谤自诉人的行为自15日开始一直持续到第二天,其行为在省委、郑州乃至兰考“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贬低了自诉人形象,污辱了自诉人人格,侵犯了自诉人名誉权”。

    何保安的上访起源于4年前。1998年5月11日,兰考县阎楼乡大李西村与架子乡何庄村近千村民因土地纠纷发生冲突,尽管时任兰考县县长的朱恒宽率100多名干警及时赶到现场,冲突仍造成何庄村民2人死亡,10多人受伤。死者之一即是何保安的父亲。

    何保安认为,“5·11”惨案的发生,完全是县长不履行职责造成的,在当时完全可以制止的情况下,县长却不采取措施,不下令制止,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在事发两周后的5月25日,受害群众100多人再次赴省城告状,途中,县长朱恒宽下令抓捕死者女儿何巧真等30名群众,构成“滥用职权”。

    朱恒宽则认为,“5·11”事件前后,他作为领导及时、称职地履行了职责,伤亡后果完全是不可抗拒原因造成的。死者家属长期“纠缠上访”的真实目的,是想获得政府的巨额赔偿,但这笔钱却不应由政府拿,尽管政府已从人道及民政角度给了何家数万元。“这是一个原则问题,”朱恒宽说,“钱是兰考人民的钱,不能谁闹得凶就给谁钱。否则以后再出现了类似的事情怎么办?”

    “我倒给他几十万,他还我父亲一条人命。”针对何家上访是为了钱的说法,死者女儿、何家牵头上访的何巧真针锋相对地说,他们反映问题的目的是为了讨还公道,惩处责任人及凶手,同时拿到该得的赔偿。

    双方各执一辞。事实上,四年来,双方就长期处于这种不肯妥协的境地。何家多次到省城及北京上访。据兰考县方面反映,仅在最近数月,何庄村就有7批9次到河南省委门口静坐,散发材料或打横幅。“这事不公正处理,我绝对要告下去。”何巧真说。

    因为何家的上访,朱恒宽也接受了中央、河南省、开封市一批又一批媒体及调查组的调查。多次调查的结论均认为:朱恒宽不存在玩忽职守问题。

    朱恒宽说,在省里早就有结论的情况下,何家仍然纠缠上访,除给他造成直接的身心伤害不说,他的提拔使用也被搁置,党的十六大代表候选人资格也因此被取消。

    7月15日,何保安再次带领数十村民到河南省委门口上访,散发传单,打出标语。7月17日,朱恒宽感到“这事没个了了”,因此“痛下决心”诉诸法律。据朱介绍,7月16日,他就此咨询县公安局长、县检察院检察长,认为构成“诽谤”,但是是公诉还是自诉还拿不定。最后决定采取刑事自诉方式。

    朱恒宽写好诉状后,于7月17日递交至兰考县人民法院,县法院立即立案,并召开审委会,决定逮捕何保安。

    8月27日,已被取保候审在家的何保安表示,朱恒宽“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我不告他,他反过来告我”,“冤枉得很”。并表示,“要坚决维护权利,坚决与他斗到底”。

    就在记者8月底采访时,朱恒宽正接受又一次的“规格”更高的调查,知情人士透露,这是死者家属在北京的长期住访引起了更高级别领导的注意,指示河南省方面调查此事。

    我为什么要起诉农民

    ■访谈

    □本报记者 黄广明 实习生 袁进涛

    我认为这是“民告民”

    记:您的这一举动被外界称为“官告民”,不知这是不是国内第一起,但至少是不多见的,是什么促使您作出这个选择?

    朱:首先我要纠正“官告民”这种说法,这个官司实际上是“民告民”,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本案与我官员的身份没有任何联系。

    这是没有办法的办法,对方无休无止地纠缠四年多,令我心力交瘁。如果说能有一线希望来解决这个问题的话,我也不愿走上法庭。因为这一步是很难走的,当官的告老百姓,这个好像是我们的官场游戏规则不允许的。多数人的这样一种看法确实对我造成很大压力。但这一次我是忍无可忍了,因此下定决心拿起法律武器,来解决这个问题。

    上访“严重损害了我的名誉”

    记:您这次告他们,具体是告他们什么?

    朱:诽谤。构成诽谤罪的要件是捏造事实,在公开场合污辱、栽赃他人,造成严重后果。首先说我率公安干警纵凶杀人,这个罪名可不是玩忽职守的罪名,要这样的话我早被判刑了。指名道姓诽谤我,另外一个是在大庭广众之下,地点:省委门前;形式:散发传单,举着标语。这个我认为已经构成诽谤了。

    记:具体说这种“诽谤”有哪些言辞呢?

    朱:他们的标语上写着“朱恒宽率100名干警纵凶杀人”,就这一条就构成诽谤。

    记:这是最关键的一句话?

    朱:对。其他的都是次要的。

    记:对您人身的辱骂性的词语有没有?

    朱:没有。

    记:那么,您觉得对方的这一行为对您造成什么样的伤害?或者说哪些“严重后果”呢?

    朱:就是在公开场合严重损害了我的名誉。如果一个县委书记带领100多名干警去纵凶杀人,那不要说是当一个县委书记了,你就是一个普通人也当不了。这要比说一些脏话严重得多。这样的舆论造出来我在公众面前是什么形象?

    记:您打这个官司,是您内心真正感觉到受到了伤害,还是想把这个事情做一个了断?

    朱:主要还是想做一个了断,这是我内心的真实想法。我没其他办法了。

    “法律意识提高的表现”

    记:有人并不赞成您的举动,认为上访是民众的权利,在上访过程中自然要对控诉的对象作出负面的评价;特别是官员,是公众人物,公众人物应自觉接受民众的评判,您对这种说法怎么看呢?

    朱:我不赞成这种看法。上访不是一个框,不能说什么事情只要是上访都是对的。上访也要依法有序,不能捏造事实。这里面有个法律界线。如果在上访过程中捏造事实,诽谤他人,也同样构成犯罪。如果容忍以上访的名义诽谤他人,是不符合法制思想的,而且不利于依法治访。

    记:也有人对您的举动作出了正面的评价,说是官员法律意识提高的表现。

    朱:对。说实在的,在这件事上,在认识我的人中,包括上下级和同级,赞成和反对的都有。我认为,现在讲依法治国,民众和官员的法律意识都需要提高,尤其是官员,这样才能带动社会的法律意识提高。这是领导干部法律意识增强的表现。

    “民告官”确实难

    记:您告了上访的死者家属,外界称为“官告民”,那么您觉得何家是否可以就上访事宜“民告官”?比如,何家认为你们“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他们是否可以对县政府及公安局以“行政不作为”提起行政诉讼,进而要求国家赔偿?

    朱:我们早就建议何家,不要再上访了,有什么问题可以通过法律渠道告到法院,行使你的权利,让法律来裁决。但他们不这样做。现在民告官难,一个是老百姓法律意识还不够,不知道用法律的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还有一种人是屈死不告状,我忍辱负重,民不跟官斗,这种人占多数,法律意识在民众中还不够强。此外我们的执法机关往往不能很公正的对待“民告官”,刁难老百姓,最后告来告去告不出一个结果,也就拉倒了。也是造成民告官难的原因。

    记:但是何巧真告诉我们,兰考县是您的地盘,他们觉得在兰考县告状绝对没戏,现在在不少地方有行政干预司法的情况,这是民告官难的一个重要原因。您的观点呢?

    朱:这在某些地方是一个实际情况。必须承认,我“官告民”比“民告官”要容易一些。但我们不应该对法律丧失信心,到目前为止,法律是解决纠纷最公正的手段。

    记:那么您觉得您的特殊身份会对此次法院判决构成压力吗?

    朱:我不会干涉法院独立办案。法院是否定对方有罪、判多少年我都不在乎。我认为对方犯了罪,侵犯了我的权利,就起诉他,事情就这么简单。我追求的是诉诸法律这种形式。

    记:在“5·11”事件后把上访群众抓起来,包括后来把上访群众集中起来办学习班,您认为这是不是用自己手中的权力打击报复?

    朱:不是,是依法治访。办学习班也是按照处理上访有关规定来进行的,也符合惯例,我们没有任何失当的地方。

    记:您觉得造成现在上访比较多的原因是什么?

    朱:首先要从我们干部身上找原因:我们的干部确实有许多地方做得不当。工作做得不细,甚至简单粗暴,违反政策。再一个原因,我们的一些群众素质不是很高,为了一些鸡毛蒜皮的事长期纠缠。另外,我们的一些领导在对待上访的问题上往往采取压盖的方式,不应该解决的问题,这样一访一闹就让步了,妥协了。助长了无理上访,也给基层干部增加了许多工作上的困难。

    这点我们体会是很深的——只要上访超过多少多少起,你的先进、提拔都没有了。这是体制上的问题。这样基层干部要么就是压,要么就是收买,跟你妥协,但矛盾并没有解决。

    反对把学习焦裕禄形式化

    记:兰考是“县委书记的好榜样”焦裕禄曾工作过的地方,我相信在兰考工作过的领导都受到焦书记的“压力”,更何况你现在起诉一个普通农民?

    朱:我在工作时这样考虑,焦书记是我们县委书记的榜样,在兰考这个地方工作更要以焦裕禄为榜样。上级是这样要求我们的,作为百姓也是拿焦裕禄为标准来衡量我们的。我们如果在兰考做了过分的事情,群众不答应,同时也会造成更大的负面影响。

    但我也反对把学习焦裕禄形式化。曾经有一个老同志给我提建议让我把县里所有的小汽车都卖掉,所有的干部都骑自行车。后来我再三考虑,觉得这个建议行不通。在现在这个时代,这样做太过分了一点儿,不现实。

    记:就是说你们现在面临的环境跟焦裕禄时代是不一样的。但现在依然有人怀念焦裕禄时代的干群关系?

    朱:我认为这是一个社会问题。首先,不能过高地评价当时的干群关系,那个时代实际上有很多社会矛盾被掩盖起来了。

    现在毕竟可以发表不同意见,尽管说是在一定范围内,是有限的,但是社会还是进步了。但当时有一些方面比现在好,就是那个时候干部和群众的差别不大。现在由于种种原因,在一些地方尤其是落后地区,干部和群众的差别很大,其中有不少不正当的收入来源。

    群众接触到的社会现实,有很多不公的地方。有些当权者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这样就给群众一个信号,“现在的都是贪官污吏”。

    这是一个普遍的问题。但确实又是一个很难解决的问题,这又是更深层次的问题了。

    如果县委书记胜诉……

    ■观点

    □本报记者 郭国松

    我们不妨来分析一下该案可能出现的结果。

    如果不存在法律程序上的问题,那么,根据一般老百姓的理解,一起案件的最终结果无非就是胜诉或败诉,朱恒宽对上访农民提起的“诽谤罪”刑事自诉案也离不开这种结果。要么朱胜诉,要么朱的诉讼请求被驳回。然而,一边是县委书记,一边是上访农民,决定了这起案件的胜诉或者败诉都将产生严重的后果,具体表现为———

    一、法官判决认定上访农民的言行对朱恒宽构成“诽谤罪”,其指控的犯罪事实成立,被告将被处以刑罚,等待那位农民的将是牢狱之灾。这样的判决可能导致两种后果:一是“杀一儆百”,谁胆敢上访,尤其是在目前被视为违法的所谓“越级上访”,×××就是前车之鉴;二是进一步激化矛盾。

    二、朱恒宽的诉讼请求被驳回。这不仅将兰考县委置于尴尬境地,而且审理案件的法官、法院院长等也将会面临巨大的压力。另外,朱的败诉还会加剧农民上访,问题会变得更加棘手。

    而三位著名法学家分别从不同的角度,谈了对这一行为的不同看法。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徐显明说,动用法律上的关系,一定是受法律保护的利益受到了侵害,才能构成诉讼,朱恒宽的利益是否受到了侵害呢?包括农民在内的所有公民都有依据宪法对国家工作人员提出控告、批评的权利,这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农民不断上访是行使控告、批评权利的一种方式(当然,无理缠诉也是法治社会所应当反对的)。

    从法理上讲,因为农民控告的是公权力人,这种行为从一开始就是公法关系,是宪法权关系,不是民事和刑事关系。公民在行使宪法权利时,如果你认为他行使这个权利过度,这个过度所损害的也应是公权力关系,其造成的后果是损害了国家的管理关系,是公共利益,而不是县委书记的个人利益关系。从这个角度看,这种诉讼根本就不应当被受理。

    不过,正如有些媒体所言,作为一个县委书记,朱恒宽还是有一定法律意识的,他知道要用法律保护自己,但徐显明指出,朱恒宽用错了法律,他把公权力所形成的法律关系用在了他个人利益上,农民用上访的形式对他的职务行为提出控告、批评,并不涉及到他的私权利,我们当然不能容忍国家公务人员将公民对公权力行为的批评上纲到侵害个人私权利的程度,否则,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提出批评,言辞稍微有所过激,都可能招致刑罚制裁,这种后果是可怕的。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江平则首先表明,任何人都有名誉权和到法院起诉的权利,县委书记也不例外。但正因为他是县委书记,这就必须分清楚他的身份和他认为名誉权(朱恒宽提出的虽是刑事自诉,但核心问题仍然是由名誉权引来)受到侵害所发生的场合和形式。

    作为县委书记,他在处理公务的时候,其行为应当允许公众批评和提出意见,包括对某些事实的认定提出不同看法,你认为没有问题,上级来调查也证实你没有责任,但农民认为发生这样的事情,你县委书记应当承担责任,即使问题本来没那么严重,被上纲上线了,说你渎职、滥用职权等,这种对一个问题的不同看法应当是允许的,因为这是由处理公务引起的。如果上访的农民故意捏造与职务行为无关的事实,那是另一回事。

    上访的农民在省委门前打个横幅、静坐、喊几句口号,这种方式与在公众媒体上发表不实言论又有严格的区别,尽管省委门前也是公众场合,但这是现阶段农民表达不同意见的一种方式和渠道,哪怕言辞过激,也不应当被认为是侵权。

    江平教授指出,身为政府官员,要能够容忍公众对你的职务行为进行评价。这就涉及到“公众人物”这个概念。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法律都有对“公众人物”名誉权的界定,但我国现行的《民法通则》中并没有关于“公众人物”名誉权问题的规定。

    据江平教授透露,目前正在起草的民法典中将确立“公众人物”这个法律概念,其要点是对包括政府官员在内的“公众人物”名誉权的侵害会与一般人有所不同。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杨立新也认为,朱恒宽对上访农民提起刑事自诉,是典型的公法私用,整个事件的发生完全是由于职务行为引起的,属于公共秩序范畴,与朱恒宽的个人利益无关。如果认为农民上访时对党政官员提出的控告损害了官员的个人名誉权,可以用包括刑法在内的法律提起诉讼,那么,我们的党政官员可能每天都要与老百姓打官司。这将导致公民的宪法权利被轻而易举地剥夺的严重后果。《南方周末》

编辑: yangsh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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