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高息骗局”
2006-08-31 11:2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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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高息做饵骗钱挥霍 女老板被判刑19年 现年52岁的陈某是济南市一个体户。1999年,陈某带着从工厂里 学到的本领自己开办了一个副食品经营部并当起了老板。 2002年,陈某找人私刻了一枚她原单位经营部的公章,找到熟人 孙某,以经营部进货需要资金为由,以年利息20%为诱饵,鼓动孙某 “投资”,孙某禁不住高额利息的诱惑,先后5次给了陈某现金10400 0元。从此,陈某便开始了自己的“集资致富”之路,从2002年4月到 2003年2月间,陈某先后以利息10%—30%为诱饵,骗取了孙某等42 位熟人的“集资款”2374600元。 除此以外,陈某还于1999年到2003年4月间,以济南某工厂进货 需资金以及搞有奖促销等理由,先后骗取了冯某等26人的现金106662 0元。陈某把自己诈骗来的300余万元现金,除去支付部分欠款以及高 息外,将剩下的220余万元全部挥霍。 2003年5月,陈某到公安机关自首。经法院审理,陈某以集资诈 骗罪和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9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案例二 高息吸存放高利贷 一男子被判刑一年半 唐某是平阴县玫瑰镇农民。1996年,他发现民间的高利贷来钱很 快,可是又苦于没有放贷的本钱,于是灵机一动,想到了非法吸收公 众存款对外放贷的方法。他以支付高于银行同期存款利率的利息为诱 饵,先后以月利率1%至2%不等的存款利息,向邻近村民借款或吸收 存款,并以月利率2%至4%不等的利息,转贷他人以谋取利息差。 刚开始放贷时,唐某确实赚了一些钱,但后来,唐吸收的钱贷出 去却要不回来了,被骗的村民将他举报到了公安机关。据调查,截止 到2003年2月唐某被刑事拘留时,他已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6万余元, 有10万余元没能收回。 近日,平阴县法院刑事审判庭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审判处 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本版采写/记者 王振国 董震 实习生 张潇扬 通讯员 石守鹏 贺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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