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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区每户限养一只小型犬
2007-04-03 09:35:00 作者: 来源:

          2006-11-30 08:39:39 来源:大众网--齐鲁晚报 
 
  29日,济南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对《济南市养犬管理规定(草案)》进行了第三次审议。与前二次审议稿相比,三审稿在禁养区域、收费标准等问题上没有较大修改。但本次内容明确规定:绕城高速内每户居民限养一只小型犬;如果养犬人遗弃所养犬只及藏匿、转移伤人犬只的,将被处以2000元罚款;市民携犬出户时,如果不及时清除犬粪,将被处以500元罚款。
  绕城高速内每户
  限养一只小型犬
  第三次审议稿明确规定:“重点管理区内每户居民只能饲养一只小型犬,禁止个人饲养大型犬、烈性犬,但盲人饲养导盲犬、肢体重残的残疾人饲养扶助犬的除外。”
  目前,济南和其他城市一样,具有城市人口密集、空间狭小的特点,狂犬病一直是人畜共患的传染病,因此应当对养犬数量适当加以限制。
  “在重点管理区内,对每户居民养犬数量进行限制很有必要。”法制委员会审议后这样认为。据了解,二次审议稿曾对养犬行为进行了分区管理,规定济南市绕城高速以内的区域为养犬重点管理区,绕城高速以外的区域为一般管理区,而一般管理区范围内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可以按照重点管理区管理。对上述规定,三审稿保持不变。
  三审稿还规定,重点管理区的市民如果违反“每户只能饲养一只小型犬”的规定,将被“没收犬只,并按每只犬处以二千元罚款。”“对登记犬只新产的幼犬,养犬人应当自幼犬出生之日起六十日内自行处理,无法自行处理的可送犬类留检所按弃犬处理。”
  不清犬只粪便
  将处500元罚款
  “公安部门是养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畜牧兽医、市容环卫等部门要共同做好养犬管理工作。”“环境卫生保洁人员如发现携犬人未清除犬粪的,有权要求其立即清除;对无法查明相应责任人的,由环境卫生责任单位按照环境卫生责任区的分工负责及时清理。”
  许多市民反映,一些养犬人携犬出户且不及时清扫犬粪,对城市环境卫生造成了很大影响。审议中,市容环卫部门提出,对犬粪的清除应当按照环境卫生责任区的划分,由责任单位负责清理,并要发挥环境卫生保洁员的作用。济南市人大法制委员会认为,应将市容环卫部门纳入养犬协管部门,并在收取的养犬管理服务费和罚没收入的用途上增加环境卫生,同时明确环境卫生保洁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三次审议稿就此规定,养犬人携犬出户时,如果不及时清除犬粪,有关部门将责令清除,并对养犬人处以500元罚款。
  遗弃一只犬
  罚款2000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遗弃所养犬只。如果所养犬只伤害他人,养犬人应立即将伤者送至医疗卫生机构诊治并先行垫付医疗费,将伤人犬只立即送交犬类留检所由畜牧兽医部门进行检测,不得隐匿、转移。”
  目前,各地屡有“无主狗”伤人的事件见诸报端,如何消除“无主狗”和流浪狗带来的狂犬病传染隐患,已经引起了济南市政府有关部门的重视。有些市民因此提出,法规应当加大对违法养犬行为的处罚力度,实行重罚。常委会组成人员也提出,应增加对养犬人遗弃所养犬只的处罚。同时,养犬人如果对犬只实施转移、藏匿、遗弃,有关部门可直接没收犬只。
  三次审议稿同时规定,如果养犬人违反此规定,有关部门将按每只犬罚款2000元的标准进行处罚。
  病死犬尸应交
  畜牧兽医部门
  “养犬人对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犬尸,应当送交畜牧兽医部门做无害化处理。无害化处理场由畜牧兽医部门负责设立。对犬只死亡后未将犬尸送交畜牧兽医部门处理的,由畜牧兽医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畜牧兽医部门依法代作处理,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据了解,病犬、死亡犬只的处理,一直以来都是养犬管理中的难点问题。许多养犬人在犬只死亡后,不交由畜牧兽医部门处理而是擅自埋葬或丢弃,这种做法很可能对环境造成污染,成为疾病的“放射源”。
  对此,有的专家提出,应该完善处理死亡犬只的收容和处理程序,避免死亡犬只被随处抛弃、污染环境。部分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也提出,对犬只死亡不交由畜牧兽医部门处理的养犬人,应增加处罚规定。(本报记者 董钊 沈聪)  
 

编辑: 郑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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