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勿以避孕套界定卖淫嫖娼

2006-08-31 08:57:47 SRC-400
   
对卖淫嫖娼行为固应依法处罚,但是对在酒店中发现避孕套却不宜予以简单抨击,更不应作为认定存在卖淫嫖娼行为的证据。
 
  7月5日《重庆晨报》一则报道如此“开篇”:民警冲入酒店内的保健城,一口气竟搜出上万枚避孕套———昨日,市公安局独家授权本报,揭秘今年警方“扫黄禁赌”行动的第一案:“6·13”开县沃尔顿酒店涉黄案。
  对卖淫嫖娼行为固应依法处罚,但是对在酒店中发现避孕套却不宜予以简单抨击,更不应作为认定存在卖淫嫖娼行为的证据。如果避孕套被作为认定存在卖淫嫖娼的证据,则娱乐场所除了隐匿避孕套,更“安全”的办法无疑是不再使用,而这必定会对防治性病尤其是艾滋病的蔓延有所不利。
  现在,我国艾滋病防治形势非常严峻,娱乐从业人员是艾滋病传播的高危人群。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近年来大力倡导在各国娱乐场所推广使用避孕套,我国从2000年开始也陆续选择一些城市作为试点,启动娱乐场所“100%使用安全套项目”。
  四川省去年还开始实施“蜻蜓计划”,在娱乐从业人员中组建“艾滋病教育者队伍”,专门为同伴宣传艾滋病预防知识,而推广使用避孕套是其中的主要内容。可以想见,避孕套如能在娱乐场所广泛使用,将会对我国艾滋病防治工作起到促进作用,反之将非常不利于艾滋病防治工作的开展与深化。
  为此,公安机关应当转变观念,更多地从艾滋病防治及人的生命权角度,来看待娱乐场所使用避孕套行为,不宜再像以前那样将发现避孕套作为认定存在卖淫嫖娼的证据,甚至还应像全国政协委员陈凌孚所建议的那样,对使用避孕套的娱乐场所适当减轻处罚。另外,媒体也不应仅对娱乐场所使用避孕套进行消极报道,而应营造一个相对积极的倡导娱乐场所使用避孕套的社会氛围。
  卖淫嫖娼败坏社会公德,但其危害性毕竟不能与艾滋病的蔓延相比。这样,“两害相权取其轻”就应成为惟一选择。
  ———7月6日《新京报》魏文彪/文
  编辑: wy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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