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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事立法”不是万能的良药

2006-08-31 08:57:27 SRC-78
  □王毅 李翠花 
国务院法制办和文化部的官员就最新颁布的、今年9月1日起施行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有关假唱、公款消费等大众关心的热点问题,对媒体进行了解释并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国务院法制办和文化部的官员就最新颁布的、今年9月1日起施行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有关假唱、公款消费等大众关心的热点问题,对媒体进行了解释并回答了记者的提问。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汪永清在会上强调,今后应当严格杜绝演出市场的公款消费。(7月28日《北京娱乐信报》)
  公款消费是存在于一些地方政府中的“顽疾”,属于久治难愈的类型。正因为如此,即将施行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虽然通过立法的方式对这一“顽疾”下了一副猛药,但能否见效,却依然遭到了公众的质疑。据搜狐网针对此新闻的调查,4186名回答问题的网友中,有83.87%的网友认为“不能从根本上解决”。
  一方面是国家机关通过立法的方式对公款消费予以限制,一方面却是来自民间的不信任居多数的反聩,出现这样的情况,我以为,关键的问题在于此《条例》中有关公款消费的规定有“因事立法”之嫌,执行起来有一定的难度。
  诚然,通过立法,公款消费的现象至少可以在表面上予以一定程度的缓解,但笔者的观点是,如果不从财务制度上、审计制度上建立起对地方政府及各部门一把手的真正约束机制,恐怕公款消费的势头依然难以从源头上制止。
  因为同样是约束公款消费的办法,《条例》的相关规定体现的只是事后惩戒一面,而来自于财务、审计上的约束才是真正的事前预防,相比于事后惩戒,事前预防显然重要得多。试想,即使有《条例》的约束,但如果公款消费的行为已经成为事实,那么就算是对当事人予以行政上的处罚,国家的损失也已无法弥补。
  正是基于这样一个事实判断,笔者以为好的法律必须是人人敬畏,人人执行、人人遵守的,如果难以达成这样一个共识,那么立不立法又有多大意义?就公款消费屡禁不止这一现象而言,并非国家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限制,而是有了良法但现实中执行起来却很难。
  所以,我们必须认识到,公款消费的真正问题是有法不依,而不是相关的法律法规缺位。
  编辑: 李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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